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0:32第二节债款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债款人会议能够决议建立债款人委员会。债款人委员会由债款人会议选任的债款人代表和一名债款人的职工代表或许工会代表组成。债款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越九人。
债款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议认可。
第六十八条债款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款人产业的办理和处置;
(二)监督破产产业分配;
(三)提议举行债款人会议;
(四)债款人会议托付的其他职权。
债款人委员会实行职务时,有权要求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作出阐明或许供给有关文件。
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本法规则回绝承受监督的,债款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决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办理人施行下列行为,应当及时陈述债款人委员会:
(一)触及土地、房子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产业权的转让;
(三)悉数库存或许经营的转让;
(四)告贷;
(五)设定产业担保;
(六)债款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实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
(八)抛弃权力;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款人利益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产业处置行为。
未建立债款人委员会的,办理人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应当及时陈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