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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5: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及《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端,应在下列期限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通过勘验、查看现场的交通事端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抄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
三、对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应当在查验、判定或许从头查验、判定成果确认后五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  
四、未抄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损害补偿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后十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   
交通事端确认书  
交通事端确认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定论为根据,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职责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通过勘验、查看现场的交通事端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对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应当在查验、判定成果确认之日起5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补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根据。与本来的区别是,确认书称号中撤销了“职责” 两字。这是由于,事端确认中所指的职责,与民事补偿中应承当的职责以及刑事或许行政职责,不是一个概念,撤销这两个字是为了防止混杂,一起也愈加清晰了确认书的性质——归于根据的一种。确认书为根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议了该确认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确认书的定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议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案子时,应该和其他根据相同进行检查,如有其他根据足以推翻该确认书时,法院无需通过从头确认即可不予采信,因而确认书又不同于判定定论。  
根据道交法的规则,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端当事人、车辆、路途和交通环境的根本状况;  
(2)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端的差错及职责或许意外状况。  
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端处理专用章,别离送达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最高法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第4条规则:“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和伤残鉴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许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时,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确认、伤残鉴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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