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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交换合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7:43

签一份合同是为了清晰两边的权利义务,但是最怕的便是合同无效。在乡村土地交流时,对乡村土地交流合同效能的确认是很重要的。下面,咱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常识。
【案情】
原告何龙平、被告陈世林以及第三人陈连全系同村乡民。第三人陈连满是被告陈世林的父亲。2009年10月,原告与第三人口头洽谈,原告用其弟何龙坤承揽的位于里相的0.4亩水田兑换陈世林、陈世升(新)为承揽户主延包的位于里共处的0.4亩水田,用于建造住宅。2010年2月底,原告未经土地部分批阅,即在与第三人口头协议兑换的水田处施工打地基,预备建房。2010年3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请乡民小组长兼村委干部何龙勤为两人书写换责任田协议书,何龙勤用早已盖有荔浦县杜莫镇屯顿乡民委员会公章的信笺书写协议,约好原告与第三人兑换同在李象(里相)的责任田约4分田,两边若反悔,则要补偿对方5倍经济损失。原告及第三人均在协议书上捺印,何龙勤和在场人原告弟弟何龙坤签名,协议落款日期为2009年10月5日。陈世林知道后,不赞同该协议,遂向荔浦县农业承揽合同胶葛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裁定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裁决书,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签定的换田协议无效。原告不服该裁定裁决书,遂诉至荔浦县人民法院。
【剖析】
咱们该怎么判别事例中土地交流协议的效能呢?当时,在乡村普遍存在农户交流土地的现象。在乡村交流土地进程中,往往采纳口头洽谈或许以举动的播种方法来确认交流土地,很少有构成书面合同的,即便有书面的协议,也存在诸多不标准的当地,这是乡村土地问题胶葛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第四十条规则,承揽方之间为便利播种或许各自需求,能够对归于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进行交流。即便法令规则能够交流土地,但是在整个交流土地进程中是否存在违背法令的规则事项,将直接影响交流合同的效能。
交流土地的,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交流土地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条款:1、两边当事人的名字、居处;2、流通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3、流通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通土地的用处;5、两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通价款及付出方法;7、违约责任。事例中的交流协议仅仅有两边当事人的名字、流通土地的称号、面积、违约责任。其他内容均没有,仅从交流协议要件来看,便是不合格的、有缺点的合同。
土地交流合同的效能不仅仅看合同的外表构成,还要看合同实行进程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遵从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违背法令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相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人非经依法同意,不得将承揽地用于非农建造,且土地经营权流通不得改动土地的农业用处。事例中,原告与第三人交流责任田的意图是用交流的水田建造住宅,且已在交流的水田里建造地基,实质上改动了水田的农业用处。并且原告的建房行为未获土地部分依法批阅。
综上,能够看出,原告的行为违背了相关法令关于非经依法同意,不得改动土地农业用处的强制性规则,其与第三人签定的换田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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