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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向交警部门交纳事故赔偿款应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1:01
【案情】
刘某驾驭轿车撞伤无名氏,无名氏经抢救无效逝世。事端发作后,轿车的车主曹某向向交警部分交纳了146000元补偿款,含安葬费、抢救费、逝世补偿金、精力抚慰金等。嗣后,曹某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事端丢失现已实践发作,车主向交警部分交纳事端补偿款是提存行为,保险公司应理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交警部分不具有接纳补偿款的主体资格,也没有无名氏近亲属的托付授权,故保险公司能够拒赔。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对补偿款的性质进行剖析,保险公司对直接丢失应予以理赔,对直接丢失能够拒赔。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从法律依据上看,交警部分提存保管无名氏逝世补偿款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实践中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公证部分才干作为提存单位,提存地无提存部分的,可向当地底层法院提存。因而,交警部分不具有接纳补偿款的主体资格。
其次,即便车主向合法单位提存补偿款,但对事端责任、补偿款的内容缺少合法确定。车主的提存行为不能对立保险公司的抗辩,后者仍能够回绝理赔。
最终,车主向交警部分交纳补偿款包含抢救费、逝世补偿金、精力抚慰金等,笔者以为有必要差异直接丢失、直接丢失,因为抢救费是对无名氏进行抢救医治发作的丢失,且实践现已发作,是直接丢失。而逝世补偿金等因无名氏逝世后才发作的丢失,又与其身份、工作、居所等状况有关,属直接丢失。保险公司对直接丢失应理赔,对直接丢失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总述,车主向交警部分交纳事端补偿款属个人行为,只要直接发作的丢失即抢救费才干先行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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