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9:58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恳求,经过检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处理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准则的基本方法之一。
首要,行政诉讼是法院经过审判方法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称为司法活动,是由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止司法一种,有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也有行政申述处理活动,还有权利机关的监督处理活动。行政诉讼专指法院动用诉讼程序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规则,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是经过审判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的仅有机关。所谓诉讼活动,是指司法机关运用诉讼程序进行的活动,必须由法院掌管,当事人各方参与,选用开庭举证、质证、争辩、陈说和法院裁判等诉讼方法处理行政争议。法院诉讼活动的品种许多。例如,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惩罚权,追查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是刑事诉讼;法院代表国家处理民事胶葛进行的司法活动是民事诉讼。只要法院处理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才干称之为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是经过检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以检查行政行为为核心内容。行政诉讼的审理方法及裁判方法都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独具特色。例如,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检查不适用调停;被告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承认、吊销、保持判定为首要方法等。
再次,行政诉讼是处理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施行公务活动时引发的胶葛。此类争议方法多样、品种繁复,既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内部争议,也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之间的外部争议;既有因行政机关施行笼统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有行政机关施行详细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既有行政机关施行法令行为引起的争议,也有行政机关施行现实行为引起的争议。并非一切的行政争议都能够经过法院的诉讼活动得到处理,法院处理的行政争议是特定范围内的争议。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法院只处理行政机关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发作的争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则的扫除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处理的争议,由别的的救助途径处理。例如,因国务院以下的行政机关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引发的行政争议能够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引发的争议经过立法法规则的标准检查程序处理。
最终,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位置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办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当行政机关与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办理相对人时,也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恒定是由行政办理活动的特色决议的。由于在我国,行政机关享有国家法令赋予的指令权、强制权等,行政机关彻底可经过本身享有的这些权利迫使当事人遵守行政指令,实行行政责任,行政机关无须经过向法院申述的方法到达行政方针。作为行政办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则否则,他们有责任遵守行政办理,不得直接与行政机关相对立。这是保证行政机关施行办理、行使权利、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条件。假如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略其权益,能够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法寻求救助,恳求法院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做裁判。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原告享有申述权、撤诉权,而被告不享有申述权和反诉权,一起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承当举证责任。
首要,行政诉讼是法院经过审判方法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称为司法活动,是由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止司法一种,有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也有行政申述处理活动,还有权利机关的监督处理活动。行政诉讼专指法院动用诉讼程序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规则,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是经过审判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的仅有机关。所谓诉讼活动,是指司法机关运用诉讼程序进行的活动,必须由法院掌管,当事人各方参与,选用开庭举证、质证、争辩、陈说和法院裁判等诉讼方法处理行政争议。法院诉讼活动的品种许多。例如,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惩罚权,追查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是刑事诉讼;法院代表国家处理民事胶葛进行的司法活动是民事诉讼。只要法院处理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才干称之为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是经过检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以检查行政行为为核心内容。行政诉讼的审理方法及裁判方法都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独具特色。例如,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检查不适用调停;被告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承认、吊销、保持判定为首要方法等。
再次,行政诉讼是处理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施行公务活动时引发的胶葛。此类争议方法多样、品种繁复,既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内部争议,也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之间的外部争议;既有因行政机关施行笼统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有行政机关施行详细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既有行政机关施行法令行为引起的争议,也有行政机关施行现实行为引起的争议。并非一切的行政争议都能够经过法院的诉讼活动得到处理,法院处理的行政争议是特定范围内的争议。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法院只处理行政机关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发作的争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则的扫除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处理的争议,由别的的救助途径处理。例如,因国务院以下的行政机关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引发的行政争议能够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引发的争议经过立法法规则的标准检查程序处理。
最终,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位置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办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当行政机关与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办理相对人时,也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原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恒定是由行政办理活动的特色决议的。由于在我国,行政机关享有国家法令赋予的指令权、强制权等,行政机关彻底可经过本身享有的这些权利迫使当事人遵守行政指令,实行行政责任,行政机关无须经过向法院申述的方法到达行政方针。作为行政办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则否则,他们有责任遵守行政办理,不得直接与行政机关相对立。这是保证行政机关施行办理、行使权利、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条件。假如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略其权益,能够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法寻求救助,恳求法院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做裁判。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原告享有申述权、撤诉权,而被告不享有申述权和反诉权,一起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承当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