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6:03宁夏回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规范付出补偿费、安顿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开荒五年以内的犁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犁地均匀每亩年产量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附近犁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每亩年产量的二至三倍;可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按上述规范付出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仍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的日子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规范付出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均匀年产量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二至三倍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房子拆迁补偿费:按所拆房子的新旧程度、结构情况,参照当地房产部分规则的规范补偿。
2、零散树木补偿费:未成材树木(苗)补偿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成材树木,采伐的树木归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单位补偿树木的采伐费。果树按该树前三年均匀产量的四倍补偿;未挂果的,按苗木费、管理费和移栽费补偿。
3、迁坟补助费:每坟按五十至一百五十元补助。
4、水井、排灌水沟和其他水利设备,按新建费用补偿。
5、其他附着物,按实践丢失洽谈补偿。
开端洽谈征地后,抢种的树木,抢建的构筑物以及废弃物,一概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用地依照本方法规则付出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后,被征(拨)地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再提出额定要求,阻遏施工。
第三十一条 用地单位付出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和集体一切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一切,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顿方案和用款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阅后运用,只用于发展生产、剩余劳动力的安顿和不能工作人员的日子补助,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土地管理部分和银行、信用社担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