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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3:03

吉林市人事争议裁定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稳,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事争议的裁定。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裁定中的位置相等。
第四条 人事争议裁定应当遵从及时、公正、合理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第二章 裁定组织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别离建立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担任处理人事争议的裁定。
第六条 裁定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定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首要担任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同级人事部门的作业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
裁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有必要是奇数。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组织,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担任案子受理、裁定文书送达、档案办理、裁定费用的收取与办理等作业,承办裁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裁定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子,实施裁定员、裁定庭准则。裁定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奇数裁定员组成,裁定委员会指定一名裁定员担任首席裁定员;简略的人事争议案子,裁定委员会能够指定一名裁定员独任处理。
第九条 裁定委员会能够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裁定员。
兼职裁定员与专职裁定员在实施裁定公事时享有平等权力。
兼职裁定员进行裁定活动时,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撑。
第三章 受案与统辖
第十条 裁定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面向社会揭露招录公事员发作的争议;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作业人员之间在选用、调集及实施聘任合同中发作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作业人员之间因辞去职务、解雇以及实施聘任合同或聘任合同中发作的争议;
(四)企业单位与办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在实施聘任合同或聘任合同中发作的争议;
(五)经政府所属人才交流组织实施人事代理并经合同鉴证机关实施人事合同鉴证中发作的人事争议;
(六)从外省、市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发作的争议;
(七)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能够裁定的其它争议。
第十一条 市裁定委员会统辖下列人事争议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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