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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前妻的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0:46
法令对前妻的承继权是怎么规则的?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法令对前妻的承继权是怎么规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承继遗产】夫妻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
爸爸妈妈和子女有彼此承继遗产的权力。
事例
陈某1990年因爱情不好与谢某离婚,2000年与我成婚。2004年陈某被一公司库房的狗咬伤得了狂犬病,患病期间,为了索要补偿费,我将陈送到上述公司后脱离。我这仅仅一种极点办法,并非遗弃陈某。不料其前妻谢某得知后竟趁机将陈接去,服侍至死,并予以殡葬。最近,至害陈某的公司付出了陈某的医疗费、丧葬费、逝世补偿金等共20余万元。就这20余万元的归属问题,谢某与我发生争执,以我将患病的陈某“遗弃”,是她给了陈某“临终关怀”,将陈某服侍致死,并予以安葬为由,要承继这笔产业,扬言必要时就打官司。请问,法令支撑谢某的要求吗?
答:一般说来,法令不会支撑谢某切割陈某逝世补偿金的要求,由于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则,受害人逝世之后,要求补偿的权力主体消除,这种情况下补偿权力人就应当是逝世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含受害人的爱人、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谢某已于陈某离婚,她和陈的夫妻关系现已免除,天然也就失去了做陈某逝世补偿权力人的资历,再无权参加对陈某逝世补偿金的切割。
不过,你为所要补偿而将陈某送到至害人的公司后脱离,这种行为实在太“极点”了,虽然初衷并非遗弃,但结果却与遗弃差不了多少。当然,作为陈某的爱人,你以法定的补偿权力人身份取得悉数补偿的资历不会因而受到影响,再说谢某她以陈某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身份,为服侍陈、安葬陈而付出的有关费用,应按“无因办理”的有关法令规则处理,由补偿权力人在所得的补偿款中予以补偿。也就是说,你在取得了某公司对陈某的悉数补偿之后,要依法对谢某进行必定的补偿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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