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的离婚案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5:19[案情]原告肖某(男、1978年9月15日出世)与被告龚某(女、1978年9月9日出世)经媒妁介绍于1997年11月25日举办婚礼同居日子,同年12月29日原、被告两边托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成婚证,补办成婚证时(原告肖某19周岁、被告龚某19周岁)两边均未到达法定婚龄。1998年生育一男孩。2000年间被告龚某被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先后就医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隶属医院和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隶属医院。2002年原、被告同去上海打工,期间两边吵架频频,2003年8月份两边开端分家至今。2010年2月原告肖某向南昌县人民法院申述与被告龚某离婚。[不合]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的离婚案怎么处理?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肖某与被告龚某两边均未到法定婚龄收取成婚证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第六条之规则,其婚姻无效。依据《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称《婚姻法解说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景象奉告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定。”之规则判定原告肖某与被告龚某的婚姻无效。关于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通过审理后另行制造裁判文书。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肖某与被告龚某虽未到婚龄收取了成婚证,但肖某提出离婚时,两边当事人已契合法定年龄,无效婚姻景象已消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称《婚姻法解说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之规则,原告肖某与被告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离婚案子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则进行裁判。[鄙见]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详细理由剖析如下: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则,婚姻关系存在三种状况:一是合法婚姻。指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而建立的婚姻。二是无效婚姻。指不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能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四种景象的婚姻)。三是可吊销婚姻。指已建立的婚姻关系,因短缺成婚的实在意思,受钳制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的婚姻。合法婚姻免除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恳求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来完成的,无效婚姻免除由当事人、好坏关系人、有关安排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来完成。离婚与婚姻无效尽管都是免除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但离婚诉讼与无效婚姻诉讼有本质区别。1、从行为性质来看,离婚所要免除的是合法婚姻,而无效婚姻所要免除的是违法婚姻。2、从发作原因来看,离婚原因发作于婚姻关系建立之后,因为“夫妻感情确确已决裂”。无效婚姻发作原因在于违背成婚的本质要件,在婚姻建立时,违法行为已作为既成事实发作。3、从行为效能和时效来看,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免除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收效,且为当事人生前法律行为。而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自成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宣告无效恳求,既能够发作在婚姻关系当事人生计期间,也能够发作在一方或两边当事人逝世之后。4、从恳求权人来看,离婚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或两边提出,而无效婚姻,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和相关安排都能够依法恳求宣告婚姻无效。5、从处理程序来看,离婚案子应当调停,当事人能够撤诉,不服一审判定能够上诉。而无效婚姻案子不适用调停,当事人禁绝撤诉,实施一审终审。6、从裁判文书要求上看,离婚案子中,如判定离婚的,触及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要一并处理,并在同一法律文书上裁判。无效婚姻中,宣告婚姻无效时触及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要别离制造裁判文书。因而,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离婚案子和无效婚姻案子,不只关系到案子定性是否精确,并且关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