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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原定子女抚养费能否再追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3:08
[案情] 
    2005年,廖某8岁时其爸爸妈妈协议离婚,两边约好:廖某随母亲日子,夫妻共同产业归廖某父亲的一半折抵廖某的抚育费用,即:夫妻共同产业悉数归廖某母亲一切,廖某父亲不再付出廖某的抚育费用。2006年廖某母亲下岗,但廖某随其母依托下岗补助和低保等社会救助还能牵强度日。2008年,廖某突生一场大病,为了给廖某看病,廖某母亲变卖了一切家产后仍欠债7万余元。廖某康复后,为了能持续肄业,廖某找到其父亲,要求其承当医疗费和往后抚育费用,但廖某父亲以协议离婚时已一次性付出了抚育费为由不再付出。无法,廖某将其父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追加抚育费。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廖某爸爸妈妈协议离婚时已就廖某的抚育达到共同,即:廖某父亲用应归自己一半的产业折抵抚育费,一次性付出结束。因而,廖某不能再要求其父追加抚育费。 
    第二种定见以为,抚育费的数额是能够改变的,现廖某母亲的经济承当才能已显着不足以承当廖某的日子和学习需求,廖某能够要求其父追加必要的抚育费。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关于爸爸妈妈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育费怎么承当的问题,《婚姻法》有清晰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见,在离婚后,不管是否与自己共同日子,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力要求爸爸妈妈两边实行抚育和教育责任,该项权力归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力,即:在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景象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有给付才能的父或母添加抚育费用。也就是说,抚育费的数额是能够依据实践状况发生改变的,不管是爸爸妈妈的协议,仍是法院的判定,都不能阻碍被抚育人在遇有特殊状况时要求添加抚育费。当然,这儿所谓的“特殊状况”,也需契合法令规则,且添加数额合理,在父或母有条件给付的景象下,方可得到法令的支撑。 
    本案中,需求说到廖某爸爸妈妈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归于两边自愿达到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则,我国的法令充沛尊重了离婚两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清晰的约束。可是,依照法令的一般原理,协议两边只能对自己的权力责任加以约好,不应在协议中掠夺约束别人的权力,不然应属侵害了别人权力而形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 
    综上所述,廖某爸爸妈妈离婚协议中有关抚育费的约好,掠夺了廖某要求父亲承当抚育责任的权力,该项约好应属无效。在廖某母亲为抚育廖某开销巨大,难以度日的状况,廖某能够依据自己的实践需求,并充沛考虑父亲承受才能的景象下,要求父亲承当追加合理的抚育费用。 
作者:龙南法院 肖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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