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禁止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5:51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制止转让
孙宏涛
[ 作者简介:孙宏涛(1978— ),男,山东济南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讨生,首要从事民商法的研讨与教育。]
(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240 )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61条的规则,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这种规则的直接结果是假如转让主合同债务,该转让行为因为违反了法令的制止性规则而无效,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假如最高额典当权人转让主合同债务,该行为也是无效的。我国立法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则,首要是考虑到最高额典当所担保的债务在合同约好的担保期间内常常改变,并且处于不稳定状况。假如答应将最高额典当担保的主合同债务进行转让,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最高额典当权是否转让?怎么转让?假如将主合同债务别离转让给不同的权力主体时,最高额典当权应当由谁来行使?以及怎么行使等一系列杂乱的问题。为了避免经济生活呈现紊乱的局势,保证信贷和买卖的安全,法令规则了最高额典当合同的主债务不得转让。
案情简介
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公司签定了长时间供货合同,约好两年期内由纺织厂向服装厂供给所需的布料等原材料产品,而服装公司则用其所有的服装店作为典当物。两边签定了最高额典当合同,约好担保债务最高额为20万元,决算期为2年。在2年期内,纺织厂共12次供货,借款达30万元,其间服装公司现已偿还了15万元的借款。因为纺织厂向银行借款10万元迟迟未还,纺织厂与银行达成协议,将纺织厂对服装公司享有的债务的一部分(10万元)让与给银行。银行与纺织厂签定了债务让与合同后,向服装公司要求付出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以典当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法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1条的规则,判定纺织厂将最高额典当合同的主债务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无效,银行仍应向纺织厂行使债务。[ 全国人大法制作业委员会民法室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 法令出版社 1995.78]
考虑方向
在担保法中,存在着最高额典当准则。该准则所规则的最高额典当权是一种特别的典当权,为如今大都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供认。我国《担保法》第三章第五节用4条的篇幅对最高额典当权作出了规则,因为最高额典当是为了担保在一定时间内接连发作的不特定债务,所以在决算期到来之前无法确认主债务的数额,因而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则:最高额典当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所以本案中,法院的判定是否正确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则来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