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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芬诉邱某离婚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9:02
【案情摘要】 原告:马小芬;被告:邱某 1999年2月,云南省河口县桥头乡老街子乡民邱某与马关县夹竹箐镇水头大寨乡民马小红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成婚仪式。2000年10月1日,马小红盗用其姐马小芬之名,并持相关证明,与邱某到河口县民政局恳求处理了成婚挂号,收取了成婚证。 婚后,马小红与邱某由于家庭小事,常有口角,直至难以共同日子。2008年2月14日,马小红再次盗用姐姐马小芬之名“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爱情已安全决裂”为由,向河口县人民法院申述离婚。 河口县法院受理后,选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庭审核实当事人身份时,马小红又一次盗用姐姐马小芬之名参加诉讼。经法庭调查,以为马小芬与邱某“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以(2008)河民一初字第46号判定书判定,准予原告马小芬与被告邱某离婚。 一审判定后,被告邱某不服,以“显失公正,判定过错”为由上诉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原判,从头改判。马小芬到庭参诉,答辩称自己从未与邱某挂号成婚,也并未与其共同日子和生育子女,与邱某共同日子的是自己的妹妹马小红。中级人民法院遂裁决吊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马小芬向法院恳求撤诉。 【裁判】 河口县法院在重审此案后查明,原告马小芬与被告邱某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且本案中马小芬并未申述邱某,而是马小红提申述讼要求与邱某离婚,故原告不适格,驳回其申述。 【法理剖析】本案触及借用别人身份证处理成婚挂号的效能以及法院裁判的程序问题,故剖析该案子需求整理如下头绪: 条件确定:婚姻效能的确定。详细包含婚姻挂号的效能,婚姻无效和可吊销的景象。 榜首,可吊销婚姻的界说及景象:所谓可吊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明不实在而建立的婚姻,或许当事人建立的婚姻在成婚的要件上有短缺,法令赋予必定的当事人以吊销婚姻的恳求权,该当事人能够经过行使吊销婚姻的恳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法定的可吊销景象为钳制,由于这违背了成婚自在,意思表明实在的准则,故法令赋予了受钳制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权,由其挑选婚姻方针。本案中,马小红与邱某归于自在恋爱,成婚挂号和日子均为自愿,不存在可吊销的景象,二者的婚姻不归于可吊销婚姻。 第二,无效婚姻的界说及景象:所谓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成婚本质要件或方法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令上不具有婚姻效能的准则。婚姻无效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婚姻无效的详细景象包含如下几种:重婚的;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见我国对婚姻无效的景象选用的是尽头罗列的方法,严厉约束了其规模,从法庭查明的状况看,马小红与邱某之间并无上述景象,因此二者不归于无效婚姻。第三,婚姻挂号的效能问题:所谓婚姻挂号的效能是指建立婚姻所发作的法令上的结果。当事人依法实行了成婚挂号手续,获得了成婚证后,婚姻正式建立。故婚姻挂号是婚姻建立的必要条件和方法要件。而婚姻挂号的首要意图在于检查成婚当事人是否具有违背成婚本质要件的景象,只需当事人的婚姻不存在本质瑕疵,且婚姻行为亦由其行使,则无论是借用谁的名义,法院都不应当对种现已建立的婚姻关系予以否定。本案中,举行婚礼,进行成婚挂号和收取成婚证的主体是马小红和邱某,尽管借用的是本案原告的身份证和证明,可是从头到尾都是由马小红实行妻子的权力和责任,因此能够说,本案中的民政部分存在责任疏忽,成婚证存在必定瑕疵,但马小红和邱某之间的婚姻是有用的。 程序确定:本案原告主体适格与否的确定。所谓当事人适格是纠合理当事人或许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关于特定的诉讼能够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历。适格当事人就详细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许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施行权。具有诉讼施行权的人便是适格的当事人。在实务界,常以是否实践享有实体权力、承当实体责任来判别是否为合理当事人。 在本案中,婚姻关系的发作,连续以及完结均发作在马小红和邱某之间,要求离婚的亦为马小红,不过其借用了原告马小芬的名义,施行了申述和参诉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法令关系,也不存在实体上的权力和责任,故原告马小芬不具备法令意义上的诉讼施行权,也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法令危险提示及防备】 现行婚姻法已颁布施行多年,可是在经济赤贫、观念落后的乡村,却仅仅一纸空文,也因此引发了不少荒诞的婚姻胶葛,因此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呈现,有关当事人需求从以下几个视点来进行防备: 首要,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视点看,应当加强法令观念的培育,逐渐根绝按照传统风俗就事而疏忽法令行为标准的现象呈现,只要按照法令标准就事才能够确保在婚姻关系呈现问题时能够寻求法令上的协助。 其次,从婚姻挂号部分的视点看,要针对现在乡村普遍存在的未婚同居、不达法定婚龄成婚,用传统风俗替代法令挂号的现象,加强对乡村婚姻挂号本质要件的检查,以确保从程序上根绝不标准的成婚现象的呈现。 终究,从宏观调控者国家的视点来看,要切实加强全民普法作业的发展,对法令意识淡漠的乡村要特别重视,多投入人力物力,终究到达国依法而治,民依法而行的方针。 【相关法令法规集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8条?  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未处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 第10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1条  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  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 (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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