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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具备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4:46

2005年5月,李强(系李勤之子)与新华羊绒衫厂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作合同。开端两年,李强作业勤奋,勤勤恳恳,遭到厂领导及员工的共同好评。
2005年12月,李强因一次偶尔的时机结识刑满释放青年吴某。尔后,李强在作业单位常常擅离作业岗位,而且常常在矿工后找班组长补假,有时乃至拿着单位医务所以外的其他医院的病历直接请假。班组长对李强曾多次批判并进行耐性的压服教育作业。李强自己也写了书面查看,表明乐意悔过自新,认真作业。 可是,过后不到两个月,李强又常常旷工。
2006年2月,新华羊绒衫厂发作一同制品失窃案。4月底,公安局向厂方通报案子破获状况时提及,据偷盗犯之一(系新华羊绒衫厂员工)告知,曾在李强家中看见三四件簇新的羊绒衫。一起,有员工反映,曾看见李强在其父李勤开办的餐馆里协助。所以,2006年5月10日,新华羊绒衫厂以李强“有偷盗嫌疑,常常旷工”为由,将其解雇。新华羊绒衫厂厂长张洪派人向李强送解雇告诉书时,恰逢李强外出不在。其父李勤接到解雇告诉书后,以李强与新华羊绒衫厂的劳作合同未到期为由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吊销新华羊绒衫厂解雇李强的决议。
[裁定判决]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接到李勤的恳求书后,经审查,以李勤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由,驳回其恳求。后李强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恳求,恳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吊销新华羊绒衫厂解雇李强的决议。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李强的恳求。
经审理查明,李强系新华羊绒衫厂的正式员工,且两边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未满。李强进厂作业的前两年,确实体现很好,曾荣获厂级先进作业者、青年先进标兵等光荣称号。自2005年12月结识刑满释放青年吴某后,思维开端发作变化,贪心吃喝玩乐,导致常常旷工。经多方教育,李强有悔改体现。2006年2月,用人单位发作制品失窃案后,依据李强的收入、其自己的需求以及本厂员工反映曾在李强家看见三四件簇新的羊绒衫等状况,用人单位保卫科派人找李强说话,话不投机,两边发作争执,用人单位主管副厂长责令李强停职查看1周。
审理中还查明,李强停职后,因一人在家不肯煮饭,有时正午去其父李勤开办的个别餐厅吃饭,看到客人很多时,便协助做一些接待作业,每次不超越1个小时。至于李强家中的三四件簇新的羊绒衫,已有依据能够证明是李强为其家人所买,并非偷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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