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立下两份遗嘱 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3:48律师:
我和妹妹年少失恃,父亲在汶川地震中不幸丧生。当父亲与他的搭档一同被困在废墟之下时,他曾对身边的搭档说,假如他不幸丧生,他要将一切的产业都留给我妹妹。这三位父亲的搭档被救援人员成功救出后,将此事通知了我和我的妹妹。但在我的父亲罹难前,他曾在公证处立过一份公证遗言,在那份遗言中,我的父亲将他的产业平均分配给了我和我的妹妹二人。
请问:我的父亲对他产业的处理应以哪份为准?我是否还有权承继父亲的遗产? 读者:刘毅善刘毅善读者:
您父亲在危殆情况下对自己产业的处置,契合我国法令关于口头遗言的规则。由于口头遗言简单产生纠纷,因而我国法令对其作出了严厉的约束。根据 《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则: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而关于公证遗言的效能,我国《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了如下规则: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即当其他各种方法的遗言与公证遗言相冲突时,有必要以公证遗言为准,除非有根据证明公证遗言是不合法的,不然,不得否定公证遗言的效能。由于您父亲在以口头方法处置其遗产之前,曾在公证机关办理过遗言公证,所以如无不合法景象存在,应以该公证遗言作为您父亲遗产的处理根据。
别的,遗言人以遗言方法处置自己的产业遭到 《承继法》第十九条的约束,即 “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综上所述,您有权根据您父亲所立的公证遗言承继您父亲二分之一的遗产,若您父亲还有其他缺少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承继人,则应在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的前提下,将剩下产业在您与您妹妹之间平分。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