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凭涉外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认定无效——厦门中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6:49
本案要旨
我国供认世界性的暂时判决。在涉外判决合同或合同中的判决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发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弥补约好就能推导出对两边之间的判决 案有统辖权的专一判决组织的状况下,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和通行的世界判决理论,法院不能仅凭讼争判决条款未清晰约好判决组织而确认该条款无效。
扼要案情
2004年3月26日,我国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买方,下称象屿公司)与瑞士米歇尔贸易公司(Mechel Trading AG)(卖方,下称米歇尔公司)签署一份钢材生意合同。合同就法令适用规矩:“与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法令争议应当受1980年4月11日拟定的《联合国世界 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统辖并据以解说。上述条约未规矩的事项,则应参照世界一致私法协会1994年公布的《世界商事合同公例》。如上述条约及公例仍未有规矩 的,则应当根据世界常规及出卖方首要经营地的法令进行统辖和解说。”合同判决条款内容:“与本合同相关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世界商会判决院判决 规矩,并由根据可从网址www.iccwbo.org取得的上述规矩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判决员进行终究判决。判决地址为我国北京,判决言语为中文或英文。”
2004年8月13日,世界商会判决院受理由米歇尔公司作为申请人与象屿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生意钢材合同判决纠纷案。
2004年9月14日,象屿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米歇尔公司签订合同中的判决条款无效。
厦门中院受理该案后,于2004年11月2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判决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有关判决其与判决条款效能争议应怎么适用法令?讼争判决条款关于判决组织有无约好及其对判决条款效能的影响?对此,申请人以为,讼 争判决条款约好判决地址为北京,按照最密切联系地的法令适用准则,本案争议应适用我王法令。根据我国判决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的规矩,判决条款 有必要约好清晰的判决组织,不然判决条款无效。被申请人则以为,讼争判决条款系按照世界商会判决院引荐的条款制造,该条款按照法王法和判决常规都应当被确认 为有用。即便按照我王法,该条款亦应确以为有用。
厦门中院以为,关于法令适用问题:榜首,合同所约好首要应适用的《联合国世界出售合同条约》及《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系实体争议的准据法,都未触及判决 程序事项,故不是关于判决条款效能的准据法。第二,合同约好了弥补或代替准据法为“出卖方首要经营地的法令”即瑞士法,但被申请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在 合议庭限制的期限内提交,应视为其抛弃该权力。第三,合同中的判决条款具有独立性,判决条款的法令适用亦不同于整个合同的法令适用。根据判决法理论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有关涉外商事实务问题的回答定见,当事人没有约好判决协议准据法但约好了判决地址的,适用判决地国家或区域的法令;没有约好判决地或判决地约好 不清晰的,适用法院地国的法令。已然两边清晰约好判决地址为北京,故本案准据法为我王法令,包含我国所参与的相关世界条约、条约。
关于判决组织是否清晰:首要,我国判决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供认判决协议效能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第四条关于当事 人对判决委员会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而法院应确认判决协议无效的规矩,首要是针对国内判决作出的。在其时,我国同一城市有多个判决组织的状况较遍及,因 此,判决法规矩当事人有必要挑选一个清晰的判决组织。此外,我国不供认在我国领域内的暂时判决,故国内立法规矩当事人有必要约好清晰的判决委员会。其次,我国 参与的《联合国供认和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即《纽约条约》)榜首条第二项规矩:“\'判决判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遴派之判决员所作判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之 常设判决机关所作判决。”我国未对该条款保存,由此可确认我国供认世界性的暂时判决。法院不能仅凭讼争判决条款未清晰约好判决组织而确认该条款无效。第 三,两边当事人选用了世界商会引荐的规范判决条款作为本案争议的判决条款。两边约好判决适用世界商会判决院的判决规矩并按照该规矩组成判决庭。该判决条款 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发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弥补约好就能推导出对两边之间的判决案有统辖权的专一判决组织是世界商会判决院。根据当事人所挑选的仲 裁规矩,足以组成判决庭以及审理两边之间的合同纠纷。世界商会判决院是常设判决组织,其引荐运用的判决条款遍及为各国当事人所承受。世界商会所拟定的很多 规矩已成为世界贸易的常规。判决的开始方式便是暂时判决,后来才有组织判决。在组织判决的状况下,判决判决并不是组织做出的,而是判决庭或独任判决员根据 当事人约好的规矩或该组织的规矩和其他法令规矩做出。判决组织对判决业务供给办理和服务。通行的世界判决理论以为若选用常设判决组织的判决规矩而未约好由 该组织判决且未约好其他判决组织的,推定规矩被适用的组织有权判决有关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判决及外国判决案子的若干规矩(征求定见 稿)》第二十六条规矩:“当事人仅约好适用某一判决组织的判决规矩但未约好由该判决组织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规矩应被适用的判决组织有权判决有关案 件。”此虽不是收效的司法解说,但反映了我国通行的判决法理论观念。按照该理论,应确认讼争判决条款有用。最终,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便是要将争议提 交世界商会判决院判决。假如根据我国国内法的规矩确认该判决条款无效,显然有鼓舞我国当事人不诚信履行合同之虞。
我国供认世界性的暂时判决。在涉外判决合同或合同中的判决条款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发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弥补约好就能推导出对两边之间的判决 案有统辖权的专一判决组织的状况下,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和通行的世界判决理论,法院不能仅凭讼争判决条款未清晰约好判决组织而确认该条款无效。
扼要案情
2004年3月26日,我国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买方,下称象屿公司)与瑞士米歇尔贸易公司(Mechel Trading AG)(卖方,下称米歇尔公司)签署一份钢材生意合同。合同就法令适用规矩:“与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法令争议应当受1980年4月11日拟定的《联合国世界 货品出售合同条约》统辖并据以解说。上述条约未规矩的事项,则应参照世界一致私法协会1994年公布的《世界商事合同公例》。如上述条约及公例仍未有规矩 的,则应当根据世界常规及出卖方首要经营地的法令进行统辖和解说。”合同判决条款内容:“与本合同相关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世界商会判决院判决 规矩,并由根据可从网址www.iccwbo.org取得的上述规矩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判决员进行终究判决。判决地址为我国北京,判决言语为中文或英文。”
2004年8月13日,世界商会判决院受理由米歇尔公司作为申请人与象屿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生意钢材合同判决纠纷案。
2004年9月14日,象屿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米歇尔公司签订合同中的判决条款无效。
厦门中院受理该案后,于2004年11月2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判决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有关判决其与判决条款效能争议应怎么适用法令?讼争判决条款关于判决组织有无约好及其对判决条款效能的影响?对此,申请人以为,讼 争判决条款约好判决地址为北京,按照最密切联系地的法令适用准则,本案争议应适用我王法令。根据我国判决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的规矩,判决条款 有必要约好清晰的判决组织,不然判决条款无效。被申请人则以为,讼争判决条款系按照世界商会判决院引荐的条款制造,该条款按照法王法和判决常规都应当被确认 为有用。即便按照我王法,该条款亦应确以为有用。
厦门中院以为,关于法令适用问题:榜首,合同所约好首要应适用的《联合国世界出售合同条约》及《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系实体争议的准据法,都未触及判决 程序事项,故不是关于判决条款效能的准据法。第二,合同约好了弥补或代替准据法为“出卖方首要经营地的法令”即瑞士法,但被申请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在 合议庭限制的期限内提交,应视为其抛弃该权力。第三,合同中的判决条款具有独立性,判决条款的法令适用亦不同于整个合同的法令适用。根据判决法理论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有关涉外商事实务问题的回答定见,当事人没有约好判决协议准据法但约好了判决地址的,适用判决地国家或区域的法令;没有约好判决地或判决地约好 不清晰的,适用法院地国的法令。已然两边清晰约好判决地址为北京,故本案准据法为我王法令,包含我国所参与的相关世界条约、条约。
关于判决组织是否清晰:首要,我国判决法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供认判决协议效能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第四条关于当事 人对判决委员会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而法院应确认判决协议无效的规矩,首要是针对国内判决作出的。在其时,我国同一城市有多个判决组织的状况较遍及,因 此,判决法规矩当事人有必要挑选一个清晰的判决组织。此外,我国不供认在我国领域内的暂时判决,故国内立法规矩当事人有必要约好清晰的判决委员会。其次,我国 参与的《联合国供认和履行外国判决判决条约》(即《纽约条约》)榜首条第二项规矩:“\'判决判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遴派之判决员所作判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之 常设判决机关所作判决。”我国未对该条款保存,由此可确认我国供认世界性的暂时判决。法院不能仅凭讼争判决条款未清晰约好判决组织而确认该条款无效。第 三,两边当事人选用了世界商会引荐的规范判决条款作为本案争议的判决条款。两边约好判决适用世界商会判决院的判决规矩并按照该规矩组成判决庭。该判决条款 的文字表达清楚,不会让人发生任何歧义,无需当事人弥补约好就能推导出对两边之间的判决案有统辖权的专一判决组织是世界商会判决院。根据当事人所挑选的仲 裁规矩,足以组成判决庭以及审理两边之间的合同纠纷。世界商会判决院是常设判决组织,其引荐运用的判决条款遍及为各国当事人所承受。世界商会所拟定的很多 规矩已成为世界贸易的常规。判决的开始方式便是暂时判决,后来才有组织判决。在组织判决的状况下,判决判决并不是组织做出的,而是判决庭或独任判决员根据 当事人约好的规矩或该组织的规矩和其他法令规矩做出。判决组织对判决业务供给办理和服务。通行的世界判决理论以为若选用常设判决组织的判决规矩而未约好由 该组织判决且未约好其他判决组织的,推定规矩被适用的组织有权判决有关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判决及外国判决案子的若干规矩(征求定见 稿)》第二十六条规矩:“当事人仅约好适用某一判决组织的判决规矩但未约好由该判决组织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规矩应被适用的判决组织有权判决有关案 件。”此虽不是收效的司法解说,但反映了我国通行的判决法理论观念。按照该理论,应确认讼争判决条款有用。最终,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便是要将争议提 交世界商会判决院判决。假如根据我国国内法的规矩确认该判决条款无效,显然有鼓舞我国当事人不诚信履行合同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