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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2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揽经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一)两边当事人的名字、居处;
(二)流通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通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通土地的用处;
(五)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
(六)流通价款及付出方法;
(七)违约责任
【释义】 本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的签定。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签定,以清晰两边的权力责任,削减胶葛。当事人没有选用书面形式签定,但已实践流通了,仍可确定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建立。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除需经流通两边当事人签字外,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赞同。发包方不赞同,土地承揽经营权转让合同不建立。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方法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将此类流通合同报发包方存案。不管发包方是否赞同,都不影响该流通合同的建立。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应当具有以下首要条款:(一)流通方、受流通方的名字、居处。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名字可代表全家。(二)流通土地的称号、位于、面积、质量等级。(三)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期间,即流通的年限和起止时刻。(四)流通土地的用处。(五)两边当事人的权力责任。(六)流通金及付出方法。(七)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可约好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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