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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单独收取天然气费及光纤费怎么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8:53
【问题】
业主李女士于2005年12月与开发商签定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好房子在交付使用时要交纳一笔天然气费和光纤费,因为其时她对这些费用的交纳并不知情,便与开发商签定了该协议。本年接近交房时,她才从朋友处得知,物价局早在2005年2月1日就出台了天然气费及光纤费应计入房价,不再独自收取的规则,当李女士据此找到开发商表明拒交天然气费及光纤费时,却被奉告两边已在合同中有约好,假如业主不交该费用,开发商便不交钥匙给业主。面临这种景象,李女士不知该如何是好。  
【答复】
律师称,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晰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告诉》(成价费[2005]12号)文件规则的2005年2月1日之后,根据该文件第六条“本《告诉》下发后,各开发运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办理,严格执行以上规则。2005年2月1日后,若违背上述规则,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则从严处理。曾经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以买卖两边合同或约好为准。”的规则,2005年2月1日之前签定购房合同以买卖两边合同或约好为准。
2005年2月1日之后签定购房合同其建造费用一概进入房价,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顾客收取开发项目内发作的路途、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通邮、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等费用。本案开发商无权收取李女士的天然气费及光纤费,两边已在合同中有约好的收费条款为无效条款。假如开发商以业主不交天然气费及光纤费为由拒交钥匙给业主,业主能够追查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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