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的电话亭收取的电话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2:38个人运营的电话亭,收取的电话费怎样交纳运营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营公用电话征收运营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161号)的规则:“运营公用电话事务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运营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
第二种是托付署理,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运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一致运营执照下排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运营人称之为署理人。署理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运营收入,邮电部门交给署理人劳务费。
第三种是兼办,即私家住所、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使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事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规范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运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对此,现就征收运营税问题清晰如下:
(1)公用电话不管采纳哪种运营方式,对邮电部门获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运营税(注:2014年6月1日运营税改征增值税前)。
(2)对署理人获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署理服务’项目征收运营税。
(3)对兼办人获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署理服务’项目征收运营税。其运营额为向用户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交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