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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21:45
1、交给稳妥费的职责。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好的时刻、地址、方法向稳妥人交给稳妥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好的时刻交给稳妥费,则稳妥人可按照约好要求其交给稳妥费或许停止合同。
2、照实奉告的职责。在缔结稳妥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稳妥标的的有关状况照实向稳妥人陈说、申报或声明的职责。依据《稳妥法》的有关规则,投保人违背照实奉告职责将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免除。
3、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风险添加是指稳妥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意料的稳妥标的的风险在合同的有用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用期内,一旦发作风险添加,被稳妥人应当按照约好及时告诉稳妥人;针对风险添加的状况,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免除稳妥合同。被稳妥人未实行此项职责的,因风险添加而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4、稳妥事端告诉职责。稳妥事端发作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以便稳妥人迅速地查询事实真相,收取依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职责。在合同建立后,被稳妥人有职责恪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出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则,保护稳妥标的的安全,并依据稳妥人有关稳妥标的安全的主张对稳妥标的的安全保护作业进行改善。在稳妥事端发作时,被稳妥人有职责极力采纳必要的办法,避免或许削减稳妥标的的丢失。
6、供给有关证明、单证和材料的职责。稳妥事端发作后,按照稳妥合同恳求稳妥人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时,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应当向稳妥人供给其所能供给的与承认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丢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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