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途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核算规范》的告诉
桂公通〔2007〕148号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畅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定,依照自治区统计局供给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拟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核算规范》,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端施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核算规范
(二OO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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