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联公司破产案看债权人利益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4:29【关键字】破产债务人利益
【案情简介】
某村委会于1992年出资建立一家取暖设备有限公司A,1994年12月,A公司与某外国公司B一起出资建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职责公司C.2002年10月,C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被债务人请求破产。法院受理后,发现A、B两公司对C公司的出资均存在严重问题:C公司的注册本钱为500万元,依照规章规则A公司应向C公司出资3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150万元,其它为现金出资),而A公司在C公司建立后不久便抽走了100万元的现金出资;B公司向C公司出资的200万元是以机器设备的方式出资的,而这些机器设备由所以二手设备,其时的实践价值只要60万元。根据此种状况,法院欲以抽逃资金和出资不实为由追查A、B两公司的职责,但查询后发现A公司已于2000年6月因违法运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村委会以为A公司的产品老化、市场萎缩,所以就把A公司的厂房拆掉,在旧址上建起了一处生果批发市场,可是对A公司并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刊出手续。而B公司在C公司建立1年后,也因种种原因不再参加C公司的生产运营。面临这种状况,C公司的债务人建议以村委会为被告,承当A公司对C公司抽逃资金的职责。
【法理分析】
本案触及的是相关公司破产案中怎么对债务人利益进行维护的问题。在一般的相关公司破产案中,各国已发展出一系列维护债务人利益的准则,如揭开公司面纱、深石准则(又称居次规律,指法院若以为将母公司视为一般债务人或许形成不公平常,可裁决母公司的债务应次于其他债务人而受清偿)等。而本案所触及的法令问题则更为杂乱,A、B两家股东存在对C公司抽逃资金和出资不实的问题,因而就应追查其补足资金的职责,可是A公司却已于C公司破产前闭幕,抽逃资金的职责则应由谁来承当呢?就本案而言,假如不能把村委会列为被告,必定使C公司的债务人利益遭受丢失。但是要把村委会列为被告,根据安在?对此类问题,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四点来加以掌握:
首要,A公司未经清算而闭幕,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则。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公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的,应当闭幕,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本条规则来看,清算是一个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亡的必经阶段,如未经清算则视为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A公司应承当向C公司返还100万元本钱的职责,C公司也有权提起这一建议。可见,村委会作为A公司专一的股东,未经清算就对A公司的产业进行了处置,客观上侵犯了A公司的法人产业所有权,致使C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100万元本钱的权力失败,对此成果村委会在片面上存在差错。因而,在C公司破产的状况下,C公司的债务人以村委会为被告,要求其返还100万元出资,应当以为是正当权力的行使。
其次,即便A公司的闭幕通过了清算程序,C公司的债务人依然能够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则:“公司产业能够清偿公司债款的,别离付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作保险费用,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款。公司产业按前款规则清偿后的剩下产业,有限职责公司依照股东的出资份额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分配。”一起,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因公司闭幕而清算,清算组在整理公司产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后,发现公司产业缺乏清偿债款的,应当当即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由此可见,假如A公司的闭幕通过了清算程序,则村委会必定以股东身份取得了A公司清算后的剩下价值。因为A公司对C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状况,村委会在A公司闭幕时取得的剩下价值中必定包含A公司对C公司100万元的抽逃出资部分。而这100万元应当归于C公司的产业,由村委会取得显属不当得利;在C公司破产的状况下,其债务人能够村委会为被告,建议其返还100万元作为破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