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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21:49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问题意义严重。举证职责横跨民现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两大法域,在探寻决议举证职责分配规矩时,既要考虑到民现实体法的价值准则和立法意图,又有必要紧紧围绕民事诉讼准则的本身规矩与内在要求,既要因应实体法开展之潮流,又要保证程序法公平之内在,一起完成诉讼中经济之寻求。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材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知识产权案子的举证职责是怎么区分的。
一、知识产权案子的举证职责是怎么区分的
所谓举证职责的分配,便是依照必定的规范确认当事人担负举证职责的规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范畴举证职责分配的基本准则。可是,这一准则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案子当事人的举证职责分配。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规矩:在发作专利胶葛的时分,假如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作办法,制作相同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供给其产品制作办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职责分管的特别规矩。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因为权力客体的无形性、权力人无法挨近侵权人所把握的依据等原因,使得权力人在某些状况下往往难以直接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出于这一原因,我国《专利法》作了上述规矩,有学者称之为“举证职责倒置”。实际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相似状况还有许多。如,商业秘密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对运用与权力人相同的信息(或制作相同产品的技能)来历的举证;商标诉讼中,被控侵权的销售商对侵权产品的制作商以及进货途径的举证;著作权诉讼中,侵权人对其获利数额的举证等等。因而,举证职责问题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举证职责的概念和意义
举证职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建议,有供给依据,加以证明的职责和无法证明时,要承当的职责。当事人的举证职责是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而分管的,当事人对其所承当的举证职责假如不能加以证明,应当承当败诉的职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矩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这是举证职责分管的基本准则,即一般所说的“谁建议,谁举证”准则。我国关于举证职责的分管规矩,以“谁建议,谁举证”为一般准则。关于一些特别侵权案子,则采纳所谓“举证职责倒置”规矩。
民事诉讼举证职责问题,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关于举证职责都有不同的意义。因而,有必要首要清晰举证职责的意义。
依照举证职责的上述概念,假如当事人举证不能证明案子现实,将承当败诉的成果。那么,法令怎么规矩当事人举证职责的分管,就有或许直接影响案子的审理成果。因而,合理地确认举证职责的分管规矩,是完成公平审判的条件和根底。
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关于知识产权案子的举证职责相关的问题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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