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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6:13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矩:“设定和施行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规模、条件和程序。”而在行政许可法定准则中最能显示《行政许可法》的立法价值,因此也最具意义的则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准则。本文拟专门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准则作一点讨论。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矩,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准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
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规模法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以法定的方法设定。这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一是只能由法定的主体设定;
二是即便是法定的主体,也不能随意设定,而只能以法定的方法设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矩,行政许可设定权为:
(1)法令.此处的法令是狭义的法令,即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规范性法令文件。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规范性法令文件,假如直接以“法”命名,当然能够设定行政许可。若不以“法”命名,而是以“决议”等命名,可否设定行政许可呢?对此,《行政许可法》虽没有明文规矩,但解说上应该持肯定态度。理由有二:
一是在我国的法令实践中,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议,一向是作为与法令具有平等位置对待的;
二是《行政许可法》关于国务院都答应在必定条件下以决议的方法设定行政许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理上当然更应答应。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作出的决议.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有个前提条件,即关于同一事项,法令既没有作出行政许可的设定,也没有制止设定。假如法令现已作出设定,行政法规矩不得另作规矩;假如法令制止设定,行政法规矩更不能加以设定,不然构成对上位法的违背。
国务院以决议的方法设定行政许可,也需求契合两个条件:
一是没有拟定相关的法令、行政法规或许虽拟定有相关的法令、行政法规但规矩的不行全面的;
二是有紧迫作出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国务院以决议的方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在其施行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拟定法令,或许自行拟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性规章.在我国有权拟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是否都有行政许可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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