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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债务人财产诉讼、执行程序的协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0:11
一、破产程序与债务人产业诉讼、裁决程序的和谐
  企业破产清算,必定伴随着许多的产业争议需求处理,故除了破产案子外,还会呈现许多的债务人产业争议与胶葛案子。怎么和谐处理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与债务人产业诉讼和裁决程序,不无疑问。从中外破产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首要区分为以下两种处理办法:
  (一)吸收兼并审判主义
  所谓吸收兼并审判主义,是对债务人破产程序与债务人产业诉讼程序,采纳合二为一的吸收处理办法,将债务人产业诉讼程序吸收于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予以一并处理。这以我国旧破产法和司法实践为代表。
  尽管旧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则将债务人产业胶葛处理程序吸收于破产程序,可是,在详细操作上,我国以往司法实践本质上排除了一般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在债务人产业胶葛案子的适用,除了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产业胶葛案子及已处于二审阶段的案子持续审理外,其他无一例外地被兼并吸收于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一并处理,即由破产法官直接作出裁决。
  吸收兼并审判主义,具有缩短债务人产业胶葛的审理周期、削减诉讼本钱以及便利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一致和谐处理胶葛的长处。可是,其存在着丧命的缺点,即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胶葛不经民事诉讼审判程序而由清算组承认或许由法院一裁结局,有失正当程序的救助,无法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吸收兼并审判主义并非善法,应另寻其他办法,别离审判主义遂进入了咱们的视界。
  (二)别离审判主义
  所谓别离审判主义,是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与债务人产业诉讼程序,采纳别离审判的处理办法,破产程序首要进行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对债务人产业胶葛另行经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两者平行别离进行,双管齐下。这是世界上通行的破产立法编制与司法常规。
  我国新破产法已改弦更张,习惯世界潮流采纳别离审判主义。详细表现如下:其一,该法第四条规则破产案子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翻开大门。其二,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现已开始而没有完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许裁决应当先行间断,待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产业后,该诉讼或许裁决持续进行,并不需求移交或许完结。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没有发作的,能够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三,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则,债务人对债务有争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处理,包含劳作债务诉讼承认程序与一般债务诉讼承认程序。在新破产法实施后,曾经受理没有审结的破产案子及有关债务人产业胶葛案子,均应当适用上述新的程序规则。在详细审判程序上,因有关债务人产业胶葛诉讼不再吸收兼并于破产程序,故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破产程序,适用新破产法的规则,而有关债务人产业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包含一审、二审的审判程序,以及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对这些产业胶葛案子应进行实体审理判定,并答应上诉,不能简略地一裁结局。
  2.在案子统辖上,破产案子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与债务人产业有关的民事诉讼,现已发作的由原受理法院持续审理,新发作的由审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会集统辖。笔者以为,假如债务人系从债务人并且不触及债务人供给物的担保或无需承当连带责任的债务胶葛,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统辖的规则,不能约束此类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提起,否则将导致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一起,对债务人诉权约束过多,徒增诉累。
  3.在审判组织上,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子,原则上应组成合议庭,而有关债务人产业诉讼,则可实施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详细视胶葛案子难易而定。为了使此类民事诉讼更有功率和便于和谐,主张一审程序应由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合议庭或合议庭成员审理,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子的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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