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拦车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4:26
司机下车拦车引发交通事端 稳妥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
2011年4月3日上午,蓝某驾驭小型一般客车与同方向由罗某驾驭的重型自卸卡车发作磕碰,蓝某遂即驾车行至候车亭路段,停下车辆后蓝某下车将罗某驾驭的车辆拦下,与此同时,蓝某某驾驭另一车行至该路段,因为未坚持安全刹车车距,与罗某停下的车辆发作追尾相撞,形成一人逝世、四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端。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蓝某某在本次事端中负首要职责,罗某、蓝某在本次事端中负非必须职责。过后,死者家属及伤者向法院申述,要求三被告连带补偿原告各项经济丢失合计三十余万元。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司机蓝某下车拦车引发交通事端,稳妥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补偿。审理中有二种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事端的发作是因为司机蓝某拦车形成的,与被稳妥车辆无关,稳妥公司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另一种观念以为,该事端是因为被稳妥车辆发作磕碰后司机下车拦车形成的,事端的发作是多种原因力的结合,而且被稳妥车辆从前的事端是引发此次事端的首要原因,而且交强险建立的意图是为了让交通事端中受害第三人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因而,稳妥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中,稳妥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司机下车拦车引发的交通事端进行理赔。理由如下:
榜首、《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按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三条规则,本法令所称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是指由稳妥公司对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丢失,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职责稳妥。纵观上述法令规则,稳妥公司只对被稳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补偿。本案中,被告蓝某的车辆并没有发作交通事端,交通事端是由被告蓝某下车拦车的个人行为引发的,与被稳妥车辆无关,因而稳妥公司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本次事端的发作尽管与被告蓝某和被告罗某的车辆发作磕碰有必定的相关,也就是说假如没有从前的磕碰,就不会有后来的拦车,但这并不能成为被告蓝某拦车的理由,作为一个彻底行为能力人,被告蓝某应当明知在马路中心拦车所会引发的结果,在车辆发作磕碰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采纳更为有用的办法处理胶葛,比如说记住车牌号,再比如说暗示对方靠边泊车。因而,本案中的这种“前因结果”并不必定引发此次事端的发作,这种因果力可以忽略不计。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原因是指引起必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因为原因的效果而引起的现象。本案中,被告蓝某和被告罗某的车辆发作磕碰并没有引发此次交通事端的发作,事端的发作是由被告蓝某拦车引起的。因而,被告蓝某拦车是此次事端发作的原因,也就是说,被告蓝某应当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第三、从交强险建立的意图来看,交强险建立的意图是为了让交通事端中受害第三人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是具有必定的公益性,但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稳妥公司都要为肇事者买单,更何况本案中被告蓝某并不是法令意义上的“肇事者”。
综上,被告稳妥公司不应在交强险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丢失承当相应的赔付职责。
(作者单位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作者: 黄卫
【案情】
2011年4月3日上午,蓝某驾驭小型一般客车与同方向由罗某驾驭的重型自卸卡车发作磕碰,蓝某遂即驾车行至候车亭路段,停下车辆后蓝某下车将罗某驾驭的车辆拦下,与此同时,蓝某某驾驭另一车行至该路段,因为未坚持安全刹车车距,与罗某停下的车辆发作追尾相撞,形成一人逝世、四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端。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蓝某某在本次事端中负首要职责,罗某、蓝某在本次事端中负非必须职责。过后,死者家属及伤者向法院申述,要求三被告连带补偿原告各项经济丢失合计三十余万元。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司机蓝某下车拦车引发交通事端,稳妥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补偿。审理中有二种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事端的发作是因为司机蓝某拦车形成的,与被稳妥车辆无关,稳妥公司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另一种观念以为,该事端是因为被稳妥车辆发作磕碰后司机下车拦车形成的,事端的发作是多种原因力的结合,而且被稳妥车辆从前的事端是引发此次事端的首要原因,而且交强险建立的意图是为了让交通事端中受害第三人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因而,稳妥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中,稳妥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司机下车拦车引发的交通事端进行理赔。理由如下:
榜首、《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按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法令》第三条规则,本法令所称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是指由稳妥公司对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形本钱车人员、被稳妥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丢失,在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职责稳妥。纵观上述法令规则,稳妥公司只对被稳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补偿。本案中,被告蓝某的车辆并没有发作交通事端,交通事端是由被告蓝某下车拦车的个人行为引发的,与被稳妥车辆无关,因而稳妥公司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本次事端的发作尽管与被告蓝某和被告罗某的车辆发作磕碰有必定的相关,也就是说假如没有从前的磕碰,就不会有后来的拦车,但这并不能成为被告蓝某拦车的理由,作为一个彻底行为能力人,被告蓝某应当明知在马路中心拦车所会引发的结果,在车辆发作磕碰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采纳更为有用的办法处理胶葛,比如说记住车牌号,再比如说暗示对方靠边泊车。因而,本案中的这种“前因结果”并不必定引发此次事端的发作,这种因果力可以忽略不计。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原因是指引起必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因为原因的效果而引起的现象。本案中,被告蓝某和被告罗某的车辆发作磕碰并没有引发此次交通事端的发作,事端的发作是由被告蓝某拦车引起的。因而,被告蓝某拦车是此次事端发作的原因,也就是说,被告蓝某应当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第三、从交强险建立的意图来看,交强险建立的意图是为了让交通事端中受害第三人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是具有必定的公益性,但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稳妥公司都要为肇事者买单,更何况本案中被告蓝某并不是法令意义上的“肇事者”。
综上,被告稳妥公司不应在交强险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丢失承当相应的赔付职责。
(作者单位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作者: 黄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