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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0:21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社会热点问题作出答复,包含受托署理出售二手车是否交纳增值税等问题,全文如下:
问:只担任受托署理出售二手车的企业,是否需求交纳增值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运营事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2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经同意答应从事二手车经销事务的交税人依照《机动车挂号规则》的有关规则,收买二手车时将其处理过户挂号到自己名下,出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挂号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的出售货品的行为,应依照现行规则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交税人受托署理出售二手车,凡一起具有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一起具有以下条件的,视同出售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向托付方预付货款。2.托付方将《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践付出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署理进口出售货品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托付方结算货款,并别的收取手续费。因而,企业受托署理出售二手车有关增值税问题应依据上述规则履行。
问:外贸企业从工厂收购货品出口,工厂供给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处理出口退税时发现对方单位为二级特别重视企业,无法直接处理退税。请问,这种状况应该怎么处理退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品税收函调办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第1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则,对文件规则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为重视企业要加强出口退税审阅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填写《外贸企业出口事务自查表》或《出产企业出口事务自查表》,并剖析有关内容。退税机关对自查表剖析核对后未发现显着疑点的,可依据审阅、批阅程序处理出口退税。核对后不能扫除显着疑点的,应经过函调体系向出口货品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查询,并依据复函状况按规则进行处理。
未收到复函前,关于没有处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处理。关于复函承认供货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不得处理出口退税。关于复函承认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疑点,暂缓处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扫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处理出口退税。关于正常事务复函,退税机关应依据出口退税审阅批阅相关规则处理出口退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一批出口退税审阅特别重视信息的告诉》(国税函[2010]143号)第一条规则,出口企业从第一批出口退税审阅特别重视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没有经过审阅或虽已经过审阅但没有处理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经过发函查询或实地核对等手法加大出口退税审阅力度,核实无问题后方可处理退税。对已处理退税的,如核对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则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出口退税审阅特别重视信息的告诉》(国税函[2010]171号)第二条规则,出口退税审阅体系将在出口退税审阅过程中,主动比对出口企业申报信息与出口退税审阅特别重视信息并作出提示:1.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出口退税审阅特别重视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出口退税审阅力度,核实后按规则处理。2.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运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应立即转稽察部分处理。3.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特别重视信息所列“处理税务挂号两年以内刊出的增值税企业”以外的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要对出口企业货品起运地、购进货品的货款付出、运费付出等状况进行核对,查清出口企业货品流、资金流是否合理。需进一步核实的,要经过函调或实地核对核实其实在供货、出产能力及交税等状况。4.经比对发现出口企业从已刊出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的,如经过发函查询无法核实其实在供货状况,要对出口企业货品起运地、购进货品的货款付出、运费付出等状况进行核对,查清出口企业货品流、资金流是否合理。
问:因为商场原因企业存货价格下降,是否需求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不需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则,非正常丢掉是指因办理不善形成被盗、丢掉、腐烂蜕变的丢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财物评价减值发作的流动财物丢掉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则,关于企业因为财物评价减值而发作流动财物丢掉,假如流动财物未丢掉或损坏,仅仅因为商场发作变化,价格下降,价值量削减,则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则的非正常丢掉,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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