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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方法的新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21:33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别离科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准则和办法,决议应当履行的惩罚的准则。简言之,便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兼并处分。我国数罪并罚选用的准则有吸收、兼并、约束加剧三个准则。其间,约束加剧准则是专对数罪都是判处自在刑时选用的准则,也是数罪并罚最根本的准则。关于约束加剧准则的详细操作办法,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则:“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应履行的刑期,可是控制最高不能超越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越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越二十年。”正确了解这一规则,是在数罪并罚中遵循约束加剧准则的要害。但是,多年来,在这个问题上,一直都存在着以下两种过错的了解:
一、将约束加剧准则过错地了解为“也能够将数刑兼并履行或许只履行数刑中的最高刑”
依据刑法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的规则,刑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则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履行的刑期”中的“以下”包含总和刑期,“以上”,包含数刑中的最高刑期。故此,有人以为,数罪并罚时也能够直接以数刑中的总和刑期(以不超越20年为条件)或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作为数罪并罚的应履行刑期。比方,一人犯甲乙丙三罪,甲罪判8年有期徒刑,乙罪判6年有期徒刑,丙罪判3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17年有期徒刑,数刑中的最高刑期是8年有期徒刑。有人以为,并罚后的应履行刑期能够定为17年有期徒刑,也能够定为8年有期徒刑。笔者以为,这种了解不符合立法的本意,是不正确的。尽管从“以上、以下”的解说上,这种了解没错,但实际上这种了解等于把数罪并罚的准则变成了兼并准则,或许取消了并罚,只履行一个最重的刑期。这就从根本上与数罪并罚和约束加剧准则相抵触了。笔者以为,在对刑法的了解上,不能呈现根本性抵触。若对“约束加剧准则中的‘以上、以下’”了解为不包含本数,尽管与刑法第九十九条关于“以上、以下”的解说不一致,但却不违反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则的约束加剧准则的根本精力;若将“约束加剧准则中的‘以上、以下’”了解为包含本数,尽管与刑法第九十九条关于“以上、以下”的解说相一致,但却严峻违反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约束加剧准则的根本精力。在这两个对立中,与“以上、以下”的对立是非必须的、非根本性的;而与约束加剧准则的对立则是首要的、根本性的。别的,在刑法解说论上,有一个公认的根本准则必须坚持,这便是,对刑法的解说,不能与刑法的规则相对立。刑法的解说,包含立法解说、司法解说和学了解说。不管哪种解说,都不能与立法本身相对立。刑法第九十九条尽管也是刑法的正式条文,但该条文归于解说性条文,不归于实体性条文。因而,它不能与第六十九条的实体性规则相对立。假如呈现对立,只能以实体条文第六十九条的规则为准,而不能以解说条文第九十九条的规则为准。因而,笔者以为,司法实践中只能在总和刑期与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之间决议履行的刑期,而不能直接以总和刑期或最高刑期作为履行的刑期。如前述比如,只能在高于8年和低于17年的有期徒刑之间决议应履行的刑期,而不能将履行刑期直接定为17年或许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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