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普案”看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3:40天津德普公司商业贿赂一案的曝光,引起我国中心政府对商业贿赂管理的高度重视。2005年12月,中共中心政治局召开会议,正式决议把管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糜烂作业的要点。2006年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布置行政监察作业时,要求仔细展开管理商业贿赂专项作业,并要点查办政府机关公事员使用行政权力收纳贿赂的行为。至此,我国中心和当地开端掀起一场反商业贿赂的风暴。本文将从法令的视角,针对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法令制度的几点主张。
一、“德普案”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做出了一份对美国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 (以下简称DPC公司)的处分陈述。陈述指出,从1991年到2002年的11年间,美国DPC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确诊产品有限公司向我国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纳贿了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交换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确定该行为触犯了美国《反海外糜烂法》有关“制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纳贿”的规则,DPC公司被罚向美国司法部付出200万美元的罚款和向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上缴204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并一起交纳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
天津德普公司在我国纳贿,逍遥于我国法令之外,最终却以被外国法令惩办而告终,惊现我国商业贿赂监管之为难局势。但是,天津德普案仅仅我国商业贿赂现象的冰山一角。在我国,商业贿赂现象现已相当严重。在工程建造、土地出让、产权买卖、医药购销、政府收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商业贿赂高发领域中,商业贿赂乃至被默以为“行规”和企业运转的“潜规则”。商业贿赂的众多,现已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二、商业贿赂的意义及其损害
1、商业贿赂的意义
(1)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尤指运营者为取得商业买卖时机或买卖优惠条件,在买卖之外直接或直接给予其他单位和个人资产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特征
从商业贿赂的主体、意图和手法三方面来看,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首要,商业贿赂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商业贿赂的主体包含纳贿主体和纳贿主体。纳贿主体主要指参加商场买卖活动的运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所谓运营者,是指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纳贿主体则指买卖活动的对方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商场竞赛具有影响力的第三人,如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的医师,其手中的处方权直接决议了药品的出售量,在药品出售的竞赛中具有关键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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