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23:35
案子分类:海事
裁判时刻:2001-11-07
受理单位: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原告山东省某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兴,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贾晓钧、杨培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OMPAGNIEMARITIMED’AFFRETEMENT),住所地法国**市***街*号,13***。
法定代表人乔治斯·希欧菲。
托付署理人徐捷、张昱昆,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某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无正本提单放货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贾晓钧、杨培银,被告的托付署理人张昱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原告与远东船务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船代)签定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处理一批货品到俄罗斯的运送事宜,后该公司托付被告实践承运。八月三十一日,被告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将货品让提货人提走,给原告形成巨大的经济丢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偿经济丢失317000.00美元。在案子审理期间,原告追加诉讼请求,包含利息丢失人民币140337.00元,退税丢失人民币336101.0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50000.00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更无成心和重大过失,被告的署理在交给货品时回收的正本提单上的原告印章系假造,而被告并不知情,是被其诈骗才向其交给货品。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则,被告有权享用单位职责约束。三、本案原告建议补偿退税丢失和律师费丢失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原告与远东船代签定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处理一批药品到俄罗斯的运送事宜,后远东船代联络被告承当实践运送。
七月三日,被告将货品装船,并签发了一套QD011398号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邮寄人为原告、收货人为KOVI-FARMCORP,装货港为青岛、卸货港STPETERSBURG、承运船只CMACGMMONET轮,航次E02W。
八月三十一日,被告在目的港的署理回收了一份被告签发的(印有“OR3793040”编号)QD011398号正本提单(以下简称被告回收的3793040提单)后将货品交给收货人。
至今,原告持有被告签发的QD011398号全套正本提单。
原告该批货品的报关价值为317000.00美元。
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将有关正本提单提交法庭质证。比较两正本提单,能够发现两正本提单均有被告公司的称号、地址;均有两个“THEFRENCHLINECMACGM”的签单印文,提单的签发日期均有“03JUL2000”(2000年7月3日)印章;签发地均为青岛。
但一起能够发现以下显着不同:1、两提单的版别:无论是被告称号、地址、公司标识的方位,仍是字体大小、方式、提单反面条款字样的色彩,两者均不相同;2、两提单正面的条款:一份是用手艺以印章的方式加盖上去的,另一份是打印的;3、两提单的打印字体:一份契合我国当时习气的打印字体,另一份显着不契合我国当时习气的打印字体;4、两提单的承运人签单印文:一份是“THEFRENCHLINECMACGM2”的款式,另一份是“THEFRENCHLINECMACGM”的款式;5、两提单的邮寄人背书印文:一份没有“山东省某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印文,另一份有“山东省某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印文。
在庭审中被告供认,这两套版别的提单,其在事务中均在运用,且该两提单的签单章均真实有效。
裁判时刻:2001-11-07
受理单位: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一审
原告山东省某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兴,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贾晓钧、杨培银,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OMPAGNIEMARITIMED’AFFRETEMENT),住所地法国**市***街*号,13***。
法定代表人乔治斯·希欧菲。
托付署理人徐捷、张昱昆,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某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无正本提单放货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署理人贾晓钧、杨培银,被告的托付署理人张昱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原告与远东船务署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船代)签定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处理一批货品到俄罗斯的运送事宜,后该公司托付被告实践承运。八月三十一日,被告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将货品让提货人提走,给原告形成巨大的经济丢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偿经济丢失317000.00美元。在案子审理期间,原告追加诉讼请求,包含利息丢失人民币140337.00元,退税丢失人民币336101.00元和律师费人民币50000.00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更无成心和重大过失,被告的署理在交给货品时回收的正本提单上的原告印章系假造,而被告并不知情,是被其诈骗才向其交给货品。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则,被告有权享用单位职责约束。三、本案原告建议补偿退税丢失和律师费丢失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原告与远东船代签定货运协议,由远东船代代为处理一批药品到俄罗斯的运送事宜,后远东船代联络被告承当实践运送。
七月三日,被告将货品装船,并签发了一套QD011398号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邮寄人为原告、收货人为KOVI-FARMCORP,装货港为青岛、卸货港STPETERSBURG、承运船只CMACGMMONET轮,航次E02W。
八月三十一日,被告在目的港的署理回收了一份被告签发的(印有“OR3793040”编号)QD011398号正本提单(以下简称被告回收的3793040提单)后将货品交给收货人。
至今,原告持有被告签发的QD011398号全套正本提单。
原告该批货品的报关价值为317000.00美元。
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将有关正本提单提交法庭质证。比较两正本提单,能够发现两正本提单均有被告公司的称号、地址;均有两个“THEFRENCHLINECMACGM”的签单印文,提单的签发日期均有“03JUL2000”(2000年7月3日)印章;签发地均为青岛。
但一起能够发现以下显着不同:1、两提单的版别:无论是被告称号、地址、公司标识的方位,仍是字体大小、方式、提单反面条款字样的色彩,两者均不相同;2、两提单正面的条款:一份是用手艺以印章的方式加盖上去的,另一份是打印的;3、两提单的打印字体:一份契合我国当时习气的打印字体,另一份显着不契合我国当时习气的打印字体;4、两提单的承运人签单印文:一份是“THEFRENCHLINECMACGM2”的款式,另一份是“THEFRENCHLINECMACGM”的款式;5、两提单的邮寄人背书印文:一份没有“山东省某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印文,另一份有“山东省某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印文。
在庭审中被告供认,这两套版别的提单,其在事务中均在运用,且该两提单的签单章均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