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零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3:31
第一百零八条当年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对行人、搭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能够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交纳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交纳罚款的程序的规则。
本条规则有两个内容:
一、交纳罚款的方法
当事人因违背路途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罚款后,原则上应当在限制的时刻内,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纳罚款。依据本条的规则,当事人应当从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例如,假如当事人于某年5月1日收到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他应当在该年的5月1日至
5月16日的15天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当然,他交纳罚款的时刻能够是5月1日至5月16日中的任何一天,而无需是其间某一特定的日子。
尽管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纳罚款,但为了便利当事人,本条规则在法定的条件下,执法人员也能够当场予以收缴罚款,使当事人无需再花费时刻、精力乃至金钱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纳罚款。依据本条规则,当场收缴有必要契合两个条件:一是对行人、搭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二是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对该罚款完全赞同、没有定见。除此之外的状况,例如对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出产企业的罚款,或许对私行发掘路途、占用路途施工或许从事其他影响路途交通安全活动的人的罚款,对在路途两边及阻隔带上栽培树木、其他植物或许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阻碍安全视距的人的罚款,则不能当场予以收缴。一起,即使是对行人、搭车人和非
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假如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不赞同或许不完全赞同该罚款的,也不能当场予以收缴。
二、罚款应当依法开具罚款收据
为了阻止乱罚款,并确保收缴的罚款悉数上缴国库,本条规则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由于本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在本法规则的罚款起伏内,规则详细的履行规范,所以,本条将罚款收据的印制权限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关于当事人的任何一次罚款,收取罚款的银行或许当场收缴罚款的人员,都应当向交纳罚款的当事人开具省、自治区或许直辖市财政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不得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也不得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财政部分或许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如市、县、区财政部分或许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更不得出具任何部分制发的其他收据或许不出具收据。关于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或许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财政部分或许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或许出具某一部分制发的非罚款的其他收据,或许不出具收据的,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都能够不交纳罚款,然后从程序上堵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的联络。
对行人、搭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能够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交纳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交纳罚款的程序的规则。
本条规则有两个内容:
一、交纳罚款的方法
当事人因违背路途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罚款后,原则上应当在限制的时刻内,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纳罚款。依据本条的规则,当事人应当从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例如,假如当事人于某年5月1日收到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他应当在该年的5月1日至
5月16日的15天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当然,他交纳罚款的时刻能够是5月1日至5月16日中的任何一天,而无需是其间某一特定的日子。
尽管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纳罚款,但为了便利当事人,本条规则在法定的条件下,执法人员也能够当场予以收缴罚款,使当事人无需再花费时刻、精力乃至金钱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纳罚款。依据本条规则,当场收缴有必要契合两个条件:一是对行人、搭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二是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对该罚款完全赞同、没有定见。除此之外的状况,例如对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出产企业的罚款,或许对私行发掘路途、占用路途施工或许从事其他影响路途交通安全活动的人的罚款,对在路途两边及阻隔带上栽培树木、其他植物或许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阻碍安全视距的人的罚款,则不能当场予以收缴。一起,即使是对行人、搭车人和非
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假如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不赞同或许不完全赞同该罚款的,也不能当场予以收缴。
二、罚款应当依法开具罚款收据
为了阻止乱罚款,并确保收缴的罚款悉数上缴国库,本条规则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由于本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在本法规则的罚款起伏内,规则详细的履行规范,所以,本条将罚款收据的印制权限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关于当事人的任何一次罚款,收取罚款的银行或许当场收缴罚款的人员,都应当向交纳罚款的当事人开具省、自治区或许直辖市财政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不得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也不得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财政部分或许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如市、县、区财政部分或许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更不得出具任何部分制发的其他收据或许不出具收据。关于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或许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财政部分或许其他部分制发的罚款收据,或许出具某一部分制发的非罚款的其他收据,或许不出具收据的,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都能够不交纳罚款,然后从程序上堵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