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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汉良诉深圳市京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6:35

黄汉良诉深圳市京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京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子租借合同胶葛案(一审)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深龙法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汉良,男,45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
被告:深圳市京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华物业”)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白发北路1号4栋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云水,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安排兵,该公司文员。
被告:深圳市龙岗京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龙岗京华”)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良安田京华公司A1-3层。
法定代表人田进,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梁赤、安排兵,同上。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京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华电子”)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京华街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淑琴,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梁赤、安排兵,同上。
上列原通知被告及被告京华电子反诉原告房子租借合同胶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署理审判员龙富泉独任审判,并揭露开庭进行了兼并审理,原告黄汉良、托付署理人彭见明、三被告托付署理人梁赤、安排兵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通知称,2001年7月13日,我与被告京华电子洽谈租借坐落龙岗京华工业区10号厂房底层办厂,并由被告龙岗京华出具被告京华电子的收款收据,向我收取了房租确保金人民币28918元及水电押金人民币11082元:2001年7月20日,被告龙岗京华又以相同方法向我收取用电确保金人民币8918元及宿舍确保金人民币2600元。2001年8月1日,被告京华物业持被告京华电子供给的房子租借合同挂号证与我签定了房子租借合同。两边约好租期三年,月租金人民币14459元,租借确保金人民币28918元,合同规则租借给原告作工厂运用的厂房“确保契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则”,若因租借方违背此约好使我无法按其用处运用租借房子时,由此形成的丢失,租借方应向我补偿实践丢失及可预期的收益,且我有权要求租借方双倍返还确保金并付出违约金人民币14459元和交还多收的预交金钱。合同签定后经龙岗区房管办租借挂号收效随后我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好街坊日用纸巾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间被告京华电子曾先后两次因不能供给相应的厂房消防许可证为我处理工商挂号而致函深圳市工商局平湖工商所,因为三被告再三确保能在我边进设备、边装置期间处理好消防手续,故我依照三被告的目的对厂房进行了全面装饰,并购买工厂出产必需的机器设备,一起装置调试后处理了出产产品的查验手续,但是三被告仍迟迟办不了消防手续,致使我工厂无法为订购客户开工出产,只能备料等候,给我形成巨大经济丢失。因被逼无法,我只好2001年11月21日向工商挂号机关恳求刊出企业。现我与被告方就租借胶葛洽谈无果,故恳求法院判令免除租借合同,由三被告连带承当双倍返还租房确保金人民币63036元、水电押金人民币20000元及付出违约金人民币14459元;补偿工人工资及伙食费人民币56242元、厂房装饰费人民币137270.08元、购买机械设备及配套设备丢失人民币179156.50元以及工作电话费、办证费人民币1783元和可预期收益人民币1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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