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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违约之后的继续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0:39
1、存在违约行为
假如没有违约行为发作,那么此刻仅为债款实行问题,债权人有实行恳求权,债款人有实行债款的职责,尚属第一次职责阶段,谈不上作为第2次职责的强制实行问题。就违约形状而言,通常是推迟实行、不完全实行以及回绝实行,假如将债权人拖延作为一种债款不实行看待,尚包含债权人拖延;而实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作强制实行职责。
2、须有守约方恳求违约方持续实行合同债款的行为
假如守约方不恳求违约方持续实行,而是将合同免除,便不可能建立强制实行职责。别的,强制实行职责要求须守约方挑选,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挑选。
3、须违约方可以持续实行
假如合同现已不能实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仍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实行职责的发作。不然,无异于强债款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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