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对营业税进行征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8:29问:我是一名企业会计,对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方针存在一些疑问。2002年3月,我企业以不动产方式对外出资,与被出资单位一起承当经营危险。因为近期企业经济效益下滑,领导研究决定,于2003年1月回收该项出资,并获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最近,听说在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方面出台了一些新方针,请具体回答一下。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的规则,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一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告诉内容不符的规则废止。本告诉自2003年1月1日起履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则,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利润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而,你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触及不动产转让,并且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应适用新规则,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假如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曾经,仍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则,按营业税"出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