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死刑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21:56
在我国的刑法中,强奸罪是一个不小的罪过,可是也是一个很难制止的罪过。而无论什么罪过,法官都是依据一些现实依据,依据法令而做出判定,关于犯了强奸罪的违法嫌疑人来说,若是被判了死刑,那这份判定书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带来了一篇强奸罪的刑事判定书,供咱们阅览做一个了解。
强奸死刑判定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4)菏开刑一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4]9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般程序,因触及个人隐私,于同年 7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出庭支撑公讼,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1时许,在菏泽市华英路某小区邻近一网络会所包间内,被告人桑某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之机,违反被害人张某某的志愿,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作性联络。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说,证人闫某、贾某、邢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判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有关书证,被告人桑某 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以为被告人桑某违反妇女毅力,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之际强行与之发作性联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强奸罪追查其刑事职责。
被告人桑某辩称其时被害人喝酒了,但处于清醒状况,是两边在自愿的状况下发作的性联络,其没有违反对方的毅力,没有强行与其发作性联络,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14 年3月3日晚,被告人桑某与朋友闫某、贾某(与闫某是男女朋友联络)酒后到贾某所作业的坐落菏泽市康庄路某小区邻近一网吧,遇到了因失恋而醉酒的被害人张某某,三人将张某某扶至二楼职工宿舍6号包间歇息后,三人到其他包间上网。次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桑超与闫某、贾某也到6号 包间内歇息,闫某、贾某到上铺歇息,被告人桑某在下铺歇息。后在歇息进程中,被告人桑某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之机,违反其毅力,强行与其发作了性联络。经鉴 定,张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害是现实,契合钝性外力作用易构成,属钝器伤。但其损害程度达不到轻微伤领域,不构成轻微伤。经查验,被害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 量为12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桑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自愿补偿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桑某的行为表明体谅,自愿抛弃追查被告人桑某的职责,并恳求对其减轻或革除刑事职责。
上述现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依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说,证明因与男友分手而心境一向欠好。2014 年3月3日晚,她与同学喝完酒后,回到所作业的当地与同学杨某持续喝酒,后来杨某脱离。搭档贾某及其男友与另一男人将她扶到二楼6号包间的职工宿舍,她躺在包间内西侧的下铺睡了,在睡觉进程中,一男人把她下身的衣服脱光强奸了她,其时她抵挡了,对方抓住了她的手并捂她的嘴不让她喊,没能抵挡成功。强奸她的男人是贾某的朋友。
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2014 年3月3日晚11时许,他与女友贾某及朋友桑超酒后到贾某所作业当地,在一楼吧台内发现张某某喝得醉醺醺的一向哭闹,经了解得知是失恋了。后他与贾某、桑某等人将张某某扶到二楼的6号包间内歇息,他与桑某、贾某去了5号包间上网。次日清晨1时许,桑某跟着他与贾某到6号包间歇息,他与贾某到包间内张某某地点床铺的上铺歇息,桑某在哪个床铺没有留意。后来有人敲门并问咋了,又问贾某没事不,他与贾某被吵醒后,贾某答了声“没事啊,你上班去吧”。 后来他听见睡在下铺的张某某哭着踢床,接着桑某到上铺问他脸上有没有被挖伤,他翻开手机上的灯照了一下发现桑某右脸被挠伤了一小块皮,接着桑某便下去不知去了哪里。邢某翻开了房门并问张某某的衣服咋脱了,谁脱的?,他与贾某从上铺下来发现张某某下半身的衣服被脱光了,后经贾某问询,得知桑某将张某某强奸了,他与贾某脱离会所找桑某未果,桑某也一向不接电话。其时张某某睡觉时,上身穿了件米色的卫衣,下身穿了件黑色的裤子,后来他下床后,发现张某某下身的衣服全被脱光了。
3、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她与闫某及桑超酒后到她所作业的网络会所后,桑某在会所6号房间内将失恋后喝醉酒的张某某强奸的进程状况,所证内容与闫某所证内容一起。
4、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2014 年3月4日清晨1点40分许,他在网吧一楼前台上班时,接搭档杨某电话到二楼6号包间让张某某接电话,搭档金某从二楼下来通知他张某某在二楼屋里,里边还有男的,听着很乱,或许有事,让他去看看。他到二楼后发现6号房间的门反锁着,便硬性把房门拉开了,发现张某某在包间西铺的下铺躺着,下半身没穿衣服,一向哭。后来他与李某问贾某及闫某是怎么回事,并问闫某的朋友桑某哪去了未果,贾某及闫某出去寻觅桑某。后杨某、徐某及刘某等人安慰张某某,张某某到网吧对面的大路上寻死,被杨某及刘某拉回了网吧。徐某电话联络贾某让其回来把工作说清楚未果,便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看到搭档张某某喝得醉醺醺的被贾某及其男友以及其他一年青男人扶着进了二楼6号包间的职工宿舍。后来听到6号包间内张某某说“滚,不要,别动我”,金某敲了6号包间的门并问张某某没事不,张某某没有说话,贾某说了句“没事,咱们睡了,你上班去吧”,金某把状况通知了邢某,后来听到邢某大骂谁把张某某的裤子脱了,并在6号包间门口看到张某某哭着斜躺在西侧床的下铺,嘴里说着不想活了、失恋了。邢某质问贾某及其男友原因及他朋友桑某的去向未果,便打电话让杨某、徐某前去。后贾某及其男友脱离网吧,徐某打电话报警了。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她到朋友杨某地点的当地去借宿,收银员贾某及其男友与另一男人将醉酒的张某某扶到了6 号房间歇息。后来她听到6号 房间有吵架的声响,到该房间后,看到邢某及李某在包间门口站着,张某某半躺在床上,下半身用被子盖着而且哭着说不活了,那个人动她了,并问贾某那个人是谁。邢某、李某质问贾某及其男友原因未果,贾某及其男友以去找那男人为由脱离了。后来张某某跑到对面马路上寻死,被她与杨某、徐某拉了回去。清晨4时许,因贾某及其男友未回去将状况说清楚,徐某便打电话报了警。其时在包间内听贾某喊那名男人桑某。
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他听到6号房间内张某某骂着让别碰她,便到该房间门口处问状况,也没有听到张某某说话,贾某说了句“没事,你去上班吧”,他听到有个男人说话声响十分小,感到不对劲,便下楼通知了邢某。其他所证现实与证人李某等人所证一起。
8、 证人徐某、杨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接邢某电话得知收银员张某某的裤子被人脱光了,二人便到了形象网吧,听邢某说了有关状况,或许是贾某领过去的那名男人把张某某强奸了,张某某说睡觉时被人强奸了,并要到马路上寻死,后被拉回了网吧。徐某电话联络贾某让她回网吧未果,便电话报警了。
9、证人贾某、闫某、邢某、刘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他们辨认,辨认出了其时与贾某及其男友一起到形象网络会所并对张某某施行强奸的男人便是被告人桑某。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及铺排状况。
11、菏泽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法医学依据判定定见书,证明依据检材提取状况及经判定,在送检的受害人张某某阴道擦洗物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契合受害人张某某与违法嫌疑人桑超一起所留。
12、毒物查验陈说,证明经查验,被害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mg/100ml。
13、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证明张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害是现实,契合钝性外力作用易构成,属钝器伤。其损害程度达不到轻微伤领域,不构成轻微伤。
14、受理案子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捕获证明,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受理的状况以及本案的发作及破获进程状况。被告人桑某于2014年3月14日在菏泽市康庄东路盛世豪庭小区被侦查人员捕获归案。
1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桑某的年纪及住址等天然状况。
16、被告人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与朋友闫某、贾某酒后到网吧,见一喝醉酒的女孩在屋里哭,后来他与闫某将该女子扶到网吧二楼的6号包间。他与闫某、贾某到五号包间上网。后来他们三人也到6号包间睡觉,闫某、贾某睡的上铺,他睡的下铺,在睡觉进程中,他把那名喝醉酒的女子的裤子脱掉后与其发作了性联络,对方是自愿的,也没有抵挡。当庭供述那名女子其时处于清醒状况,他没有逼迫对方。
17、协议书、体谅书、收据,证明案发后两边达成协议及补偿并获得体谅的状况。
上述依据,来历合法,可以彼此印证,足以证明案子现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桑某违反妇女毅力,强行与妇女发作性联络,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供给的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 依法予以支撑。被害人陈说,证人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毒物查验陈说证明了被告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况下违反其毅力,强行与其发作了性联络,被告人桑某提出的“被害人处于清醒状况,是两边在自愿的状况下发作的性联络,其没有违反对方的毅力,没有强行与其发作性联络,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定见与庭审查明的现实不符,不予采用。鉴于被告人桑某补偿并获得了被告人的体谅,酌情对其从轻处分。
依据被告人桑某的违法现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桑某犯强奸罪,情节严重,判处死刑。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
署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供给的强奸罪的判定书,供咱们做一个了解,违法嫌疑人要是涉嫌强奸罪,一定要争夺获得受害人的体谅以此来减轻处分。要是你还想要了解其他常识,无妨来电咨询咱们听讼网网站的专业律师。
强奸死刑判定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4)菏开刑一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拘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4]9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般程序,因触及个人隐私,于同年 7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出庭支撑公讼,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1时许,在菏泽市华英路某小区邻近一网络会所包间内,被告人桑某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之机,违反被害人张某某的志愿,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作性联络。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说,证人闫某、贾某、邢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判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有关书证,被告人桑某 的供述与辩解等依据,以为被告人桑某违反妇女毅力,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之际强行与之发作性联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强奸罪追查其刑事职责。
被告人桑某辩称其时被害人喝酒了,但处于清醒状况,是两边在自愿的状况下发作的性联络,其没有违反对方的毅力,没有强行与其发作性联络,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14 年3月3日晚,被告人桑某与朋友闫某、贾某(与闫某是男女朋友联络)酒后到贾某所作业的坐落菏泽市康庄路某小区邻近一网吧,遇到了因失恋而醉酒的被害人张某某,三人将张某某扶至二楼职工宿舍6号包间歇息后,三人到其他包间上网。次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桑超与闫某、贾某也到6号 包间内歇息,闫某、贾某到上铺歇息,被告人桑某在下铺歇息。后在歇息进程中,被告人桑某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之机,违反其毅力,强行与其发作了性联络。经鉴 定,张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害是现实,契合钝性外力作用易构成,属钝器伤。但其损害程度达不到轻微伤领域,不构成轻微伤。经查验,被害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 量为12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桑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自愿补偿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桑某的行为表明体谅,自愿抛弃追查被告人桑某的职责,并恳求对其减轻或革除刑事职责。
上述现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依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说,证明因与男友分手而心境一向欠好。2014 年3月3日晚,她与同学喝完酒后,回到所作业的当地与同学杨某持续喝酒,后来杨某脱离。搭档贾某及其男友与另一男人将她扶到二楼6号包间的职工宿舍,她躺在包间内西侧的下铺睡了,在睡觉进程中,一男人把她下身的衣服脱光强奸了她,其时她抵挡了,对方抓住了她的手并捂她的嘴不让她喊,没能抵挡成功。强奸她的男人是贾某的朋友。
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2014 年3月3日晚11时许,他与女友贾某及朋友桑超酒后到贾某所作业当地,在一楼吧台内发现张某某喝得醉醺醺的一向哭闹,经了解得知是失恋了。后他与贾某、桑某等人将张某某扶到二楼的6号包间内歇息,他与桑某、贾某去了5号包间上网。次日清晨1时许,桑某跟着他与贾某到6号包间歇息,他与贾某到包间内张某某地点床铺的上铺歇息,桑某在哪个床铺没有留意。后来有人敲门并问咋了,又问贾某没事不,他与贾某被吵醒后,贾某答了声“没事啊,你上班去吧”。 后来他听见睡在下铺的张某某哭着踢床,接着桑某到上铺问他脸上有没有被挖伤,他翻开手机上的灯照了一下发现桑某右脸被挠伤了一小块皮,接着桑某便下去不知去了哪里。邢某翻开了房门并问张某某的衣服咋脱了,谁脱的?,他与贾某从上铺下来发现张某某下半身的衣服被脱光了,后经贾某问询,得知桑某将张某某强奸了,他与贾某脱离会所找桑某未果,桑某也一向不接电话。其时张某某睡觉时,上身穿了件米色的卫衣,下身穿了件黑色的裤子,后来他下床后,发现张某某下身的衣服全被脱光了。
3、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她与闫某及桑超酒后到她所作业的网络会所后,桑某在会所6号房间内将失恋后喝醉酒的张某某强奸的进程状况,所证内容与闫某所证内容一起。
4、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2014 年3月4日清晨1点40分许,他在网吧一楼前台上班时,接搭档杨某电话到二楼6号包间让张某某接电话,搭档金某从二楼下来通知他张某某在二楼屋里,里边还有男的,听着很乱,或许有事,让他去看看。他到二楼后发现6号房间的门反锁着,便硬性把房门拉开了,发现张某某在包间西铺的下铺躺着,下半身没穿衣服,一向哭。后来他与李某问贾某及闫某是怎么回事,并问闫某的朋友桑某哪去了未果,贾某及闫某出去寻觅桑某。后杨某、徐某及刘某等人安慰张某某,张某某到网吧对面的大路上寻死,被杨某及刘某拉回了网吧。徐某电话联络贾某让其回来把工作说清楚未果,便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他看到搭档张某某喝得醉醺醺的被贾某及其男友以及其他一年青男人扶着进了二楼6号包间的职工宿舍。后来听到6号包间内张某某说“滚,不要,别动我”,金某敲了6号包间的门并问张某某没事不,张某某没有说话,贾某说了句“没事,咱们睡了,你上班去吧”,金某把状况通知了邢某,后来听到邢某大骂谁把张某某的裤子脱了,并在6号包间门口看到张某某哭着斜躺在西侧床的下铺,嘴里说着不想活了、失恋了。邢某质问贾某及其男友原因及他朋友桑某的去向未果,便打电话让杨某、徐某前去。后贾某及其男友脱离网吧,徐某打电话报警了。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她到朋友杨某地点的当地去借宿,收银员贾某及其男友与另一男人将醉酒的张某某扶到了6 号房间歇息。后来她听到6号 房间有吵架的声响,到该房间后,看到邢某及李某在包间门口站着,张某某半躺在床上,下半身用被子盖着而且哭着说不活了,那个人动她了,并问贾某那个人是谁。邢某、李某质问贾某及其男友原因未果,贾某及其男友以去找那男人为由脱离了。后来张某某跑到对面马路上寻死,被她与杨某、徐某拉了回去。清晨4时许,因贾某及其男友未回去将状况说清楚,徐某便打电话报了警。其时在包间内听贾某喊那名男人桑某。
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他听到6号房间内张某某骂着让别碰她,便到该房间门口处问状况,也没有听到张某某说话,贾某说了句“没事,你去上班吧”,他听到有个男人说话声响十分小,感到不对劲,便下楼通知了邢某。其他所证现实与证人李某等人所证一起。
8、 证人徐某、杨某的证言,证明他们接邢某电话得知收银员张某某的裤子被人脱光了,二人便到了形象网吧,听邢某说了有关状况,或许是贾某领过去的那名男人把张某某强奸了,张某某说睡觉时被人强奸了,并要到马路上寻死,后被拉回了网吧。徐某电话联络贾某让她回网吧未果,便电话报警了。
9、证人贾某、闫某、邢某、刘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经他们辨认,辨认出了其时与贾某及其男友一起到形象网络会所并对张某某施行强奸的男人便是被告人桑某。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及铺排状况。
11、菏泽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法医学依据判定定见书,证明依据检材提取状况及经判定,在送检的受害人张某某阴道擦洗物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契合受害人张某某与违法嫌疑人桑超一起所留。
12、毒物查验陈说,证明经查验,被害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mg/100ml。
13、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证明张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害是现实,契合钝性外力作用易构成,属钝器伤。其损害程度达不到轻微伤领域,不构成轻微伤。
14、受理案子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捕获证明,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受理的状况以及本案的发作及破获进程状况。被告人桑某于2014年3月14日在菏泽市康庄东路盛世豪庭小区被侦查人员捕获归案。
1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桑某的年纪及住址等天然状况。
16、被告人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与朋友闫某、贾某酒后到网吧,见一喝醉酒的女孩在屋里哭,后来他与闫某将该女子扶到网吧二楼的6号包间。他与闫某、贾某到五号包间上网。后来他们三人也到6号包间睡觉,闫某、贾某睡的上铺,他睡的下铺,在睡觉进程中,他把那名喝醉酒的女子的裤子脱掉后与其发作了性联络,对方是自愿的,也没有抵挡。当庭供述那名女子其时处于清醒状况,他没有逼迫对方。
17、协议书、体谅书、收据,证明案发后两边达成协议及补偿并获得体谅的状况。
上述依据,来历合法,可以彼此印证,足以证明案子现实。
本院以为,被告人桑某违反妇女毅力,强行与妇女发作性联络,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供给的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 依法予以支撑。被害人陈说,证人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毒物查验陈说证明了被告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况下违反其毅力,强行与其发作了性联络,被告人桑某提出的“被害人处于清醒状况,是两边在自愿的状况下发作的性联络,其没有违反对方的毅力,没有强行与其发作性联络,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定见与庭审查明的现实不符,不予采用。鉴于被告人桑某补偿并获得了被告人的体谅,酌情对其从轻处分。
依据被告人桑某的违法现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桑某犯强奸罪,情节严重,判处死刑。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
署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供给的强奸罪的判定书,供咱们做一个了解,违法嫌疑人要是涉嫌强奸罪,一定要争夺获得受害人的体谅以此来减轻处分。要是你还想要了解其他常识,无妨来电咨询咱们听讼网网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