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物业管理纠纷:没有资质的物管企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5:06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胶葛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13528099456
    原告:惠州某物业办理公司    被告:周某    案情:2008年11月,被告向惠州麦地某建设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子。2009年1月,原告与该建设单位签定物业办理全权委托合同,由原告对该小区的物业进行全面办理。2009年3月,被告与原告签定了业主条约,约好业主不交纳办理费的违约责任等。后被告一向未交纳物管费,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以原告未获得资质,被告与建设单位的物业办理全权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作抗辩。
    剖析:物业服务企业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该物业办理合同无效。依照无效合同“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处理准则,业主依照物管企业的实践支出费用规范付出物业办理费。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