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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提前放贷 担保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9:07

原告长沙市商业银行东城支行;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小愉乐酒楼;
被告刘长春,男,汉族,住长沙市宝南街92号;
被告任钧民,男,汉族,住长沙市车站路附37号503房;
案子回放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肖猛 实习生吕乐 1999年,一名叫王玲秋的女子想在长沙市文艺路口开一家小愉乐酒楼,急需一笔启动资金,决定向长沙市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告贷。所以她找到自己的两名亲朋刘长春和任钧民,由他俩用各自的房产向银行供给典当担保。该年4月1日,在刘长春和任钧民均没有到有关部门处理房子典当挂号手续的情况下,东城支行与刘长春和任钧民签定了两份典当合同后,又与小愉乐酒楼签定了一份短期告贷合同,约好由东城支行向小愉乐酒楼发放告贷45万元,告贷期限自1999年4月2日至1999年8月2日止。次日小愉乐酒楼即获得告贷45万元。
小愉乐酒楼并没有按期偿还告贷,拖欠到2001年8月20日时,除本金外,已欠银行利息4125.3元。在屡次催还无着的情况下,东城支行在本年5月将小愉乐酒楼及两担保人刘长春、任钧民告上了法庭,提出了要小愉乐酒楼偿还告贷本息并判令刘长春、任钧民承当典当职责的诉讼请求。
庭审判定
近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愉乐酒楼和任钧民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与诉讼。刘长春的托付署理人,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傅时明律师到庭进行了辩解。刘长春的署理人在庭审中提出,刘长春、任钧民尽管用自己的房产为小愉乐酒楼供给了房子典当担保并与银行签定了合同,但该合同一向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处理典当挂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42条及《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之规定,该典当合同属无效合同。
芙蓉区人民法院庭审后作出判定:小愉乐酒楼违约,应偿还银行本息454125.3元。东城支行与刘长春、任钧民签定的典当合同因未到有关部门处理典当物挂号,属无效合同,两人不承当担保之责。
律师说法
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承受刘长春托付后,对该案进行了团体研讨,办案律师对檀卷和有关现实进行了细心、翔实地查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为不该承当担保之责。详细理由是:刘长春尽管与银行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依据《城市房地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刘长春与银行所签合同应当到有关部门处理典当挂号手续。但刘长春与银行没有处理该手续,然后导致该典当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刘长春不该承当典当担保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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