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效接受遗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8:29
法令规则:承继权胶葛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假如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被其间一个承继人占着,其他承继人好几年都没有要求切割,请问是否算过时效?法令规则,只需承继人没有清晰标明抛弃承继,那么就可以被以为承受承继.因而,这种状况下,只需独占遗产的承继人没有清晰标明不好其他人一起具有承继产业,其他的承继人就仍然和该承继人一起一切遗产.除非这个承继人清晰标明独占遗产,这个时分其他承继人的承继权就受到了侵略,也便是诉讼时效才开端核算.但假如独占超越了20年,其他承继人天然损失承继权.这便是最长时效的规则.这个状况下不论承继人知不知道承继权受损害的现实,都不得再要求承继权.吴先生生前保藏了一幅较有价值的字画,并当着儿子吴攀的面,立下自书遗言:自己逝世后,字画归侄子吴海一切;房子和6万元存款等产业归吴攀。遗言的执行人是吴先生的老友王雷。吴先生逝世后,王雷当众宣读了遗言。吴海因在国外讲学没有参与葬礼,4个月后回国才知道吴先生的遗言。所以,吴海要求吴攀交给字画。吴攀以为:父亲逝世已超越两个月,吴海对承受字画没有标明,其行为已损失承受遗赠的权力。因而,拒绝了吴海的要求。吴海是否损失承受遗赠的权力?依据《承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承受遗赠的标明。到期没有标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本案中,王雷作为遗言执行人宣读遗言时,吴海不在场,吴海对吴先生的遗赠内容不知情。当吴海知道遗赠产业的状况后,当即作出承受意思标明。而吴攀以父亲已逝世超越两个月,吴海没有标明就相当于损失承受遗赠的权力,是对法令的误解。所以,吴海没有超越承受遗赠的时效,他有权力承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