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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交马来西亚仲裁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7:42

    〖案情〗
    原告利行公司是一家在马来西亚挂号注册的航运公司,2001年11月,其与被告世界公司签订了一份署理协议,约好由世界公司作为利行公司的我国境内署理人承受托运人的订舱并代利行公司收取运费。协议实行至本年,经核对帐目,利行公司以为世界公司合计拖欠运费78,643.80美元。为此,利行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申述讼。
    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当事人两边签定的署理协议的第17条清晰约好了因实行本协议而发作的胶葛提交马来西亚判定的判定条款,条款译文为:“任何与本协议自身或相关条款有关的以及停止或无效等的争议、不合或胶葛应由马来西亚的独任判定员进行判定处理。判定员的判定为终究判定并对两边发收效能”,一起协议的第18条也清晰本协议的效能及实行应适用马来西亚法令。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以为,当事人两边就涉案船只署理协议实行过程中或许发作的胶葛,已事前以书面协议方法约好了经过判定途径处理的判定条款。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判定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述。利行公司应依据马来西亚的判定程序将涉案胶葛提交马来西亚独任判定员判定。上海海事法院遂判定驳回了利行公司的申述。
    〖分析〗
    一、我国法令对判定协议或条款的法令效能的规则
    因为判定采纳一裁结局制,当事人能够自行洽谈挑选判定员,并且在《纽约条约》收效后,判定判定具有更强的可实行性,涉外判定判定相较于法院判定而言更简单得到外国法院的供认与实行等优势,涉外判定被越来越多的商人所了解和承受,许多涉外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挑选将胶葛提交判定组织而不是法院,已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纽约条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判定法》均规则了两边当事人能够经过缔结书面的判定协议或判定条款约好将或许发作的或现已发作的民商事胶葛提交判定。判定作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民间救助方法,现已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和支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判定法》第五条规则,一旦当事人达到书面判定协议,法院便不得再受理协议中所约好的胶葛,除非上述判定协议或条款被确认无效。
    二、关于本案中判定条款效能的确认
    本案中,利行公司与世界公司缔结的署理协议中第17条关于“任何与本协议自身或相关条款有关的以及停止或无效等的争议、不合或胶葛应由马来西亚的独任判定员进行判定处理。判定员的判定为终究判定并对两边发收效能。”的约好,意义十分清晰,即将与实行本署理协议有关的或许发作的全部胶葛交由马来西亚独任判定员判定。这是一条十分典型的判定条款,包含了清晰的判定志愿和判定事项。但利行公司在申述时,未向法院奉告这一条款的存在,在法院受理此案期间,世界公司又从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法表明承受法院的统辖,因而,法院对本案胶葛不具有统辖权,不能再对涉案胶葛持续予以审理。终究,驳回了利行公司的申述。
    本案当事人两边事前约好的判定地是在马来西亚,而利行公司是一家在马来西亚挂号注册的公司,因而咱们有理由以为该判定条款是由利行公司最早提出的,但利行公司为安在胶葛实践发作后,却又不按两边约好的方法提交判定,而是直接到我国法院申述呢?利行公司的意图很清晰,世界公司在国内有可供实行的产业,国内法院的判定有利于将来的实行;假如到马来西亚判定,那么判定还存在我国供认与实行的问题,而利行公司虽然是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但在国内现已委托了署理人,其参与我国法院诉讼也不存在什么妨碍,因而利行公司以为在国内法院申述更为便当,并在向法院提申述讼时隐瞒了与世界公司缔结判定条款的现实。判定条款俨然成为了当事人依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能够恣意取舍的东西。但是,判定条款具有排他性,一旦确认,非经两边再次协议变更是不容许一方私行摒弃的。利行公司的景象具有必定的普遍性,反映出当事人在协议判定条款时并没有充沛认识到该条款的法令效能和或许带来的法令结果。缔约两边仅注重合同中的实体权力义务,对胶葛处理方法则体现得十分大度。在判定条款的商量过程中,一方照搬原有的合同条款,一方无所谓胶葛以何方法处理,而草草达到协议的情况层出不穷。很多现实证明,胶葛处理方法往往直接决议了实体权力的终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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