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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5:16

A诉B健美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特许运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诉称: 2004年7月2日,她与被告签定了《Inch by Inch CHINA特许运营合同》(简称特许运营合同),并于7月6日向该公司交纳了加盟费10万元。寻觅加盟店的运营场所期间,B公司没有为我开办加盟店给予清晰的技术辅导和运营辅导。2004年12月,她忽然接到B公司的律师函,宣称要免除合同并没收她所交的10万元加盟费。她也随后告诉B公司不能持续实行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
原告以为,两边签定的特许运营合同违背了我国法令、行政法规约束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则,且B公司在缔结特许运营合一起,逾越了运营范围,缔约时不具有相应的合同才能,其缔约过失导致特许运营合同无效,给原告形成重大丢失和合同等待利益丢失。故申述,要求承认特许运营合同无效;B公司返还原告所交纳的加盟费10万元,补偿给原告形成的直接经济丢失、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费计6万元。
被告B公司则辩称其与A所签定的特许运营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是有用的;合同没有实行的差错在于A,合同约好不能返还10万元;A陈说的丢失应由其自行承当。故不赞同其诉讼请求。 2003年2月18日,B公司经工商登记建立,企业类型为外商独资运营,运营范围为女子健美、美容服务、技术训练及办理服务。 2004年7月2日,A(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定特许运营合同,合同约好:甲方颁发乙方运用甲方供给的Inch by Inch产品或服务之权,并对乙方的运营活动给予活跃的支撑;甲方赞同乙方运用Inch by Inch的商标、商号;乙方付出甲方加盟费10万元,加盟费付出之日起1个月内付出甲方设备费344750元,设备装置调试结束后乙方付出剩下设备费 2965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得开展第二家加盟店,不然甲方应补偿乙方相关丢失;若甲、乙两边中任何一方违背合同约好,履约方有权要求免除本合同;若乙方违约时,乙方已付出的悉数金钱归属于甲方;若甲方违约时,甲方应将已收到的金钱悉数退还给乙方。
庭审中,两边均认可B公司授权给A特许运营的项目为:运用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美体塑身。同年7月6日,A向B公司交纳加盟费10万元。 2004年12月3日,B公司托付律师向A宣布律师函,要求A在15日内实行付出货款的责任,不然B公司将免除合同,并没收A已付出的10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月10日,A亦托付律师向B公司宣布律师函,指出两边签定的特许运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 2005年3月28日,B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保健;美容店;按摩;纹身;修指甲(产品截止)。另查,B公司至今未获得我国相关批阅部分批准其以特许运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上述事实,有特许运营合同、律师函、商标注册证、收据、发票及两边当事人的陈说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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