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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定人数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3:13
为了下降出资危险,大多数的出资者们会挑选合伙企业的方法进行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人数做出了清晰的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立刻为你具体回答以上问题,期望咱们的回答对你现在面对的问题有所裨益。
一、合伙企业法定人数的规则有哪些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为运营一起工作,一起出资、合伙运营、同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安排.其包含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一般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一般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则)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间一般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一般合伙人时,应当转为一般合伙企业,假如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闭幕。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二、相关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依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本法对一般合伙人承当职责的方式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三、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简单建立和闭幕。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建立。新合伙人的参加,旧合伙人的退伙、逝世、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形成原合伙企业的闭幕以及新合伙企业的建立。
(2)职责无限。合伙安排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当无限职责。依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职责,合伙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一般合伙的合伙人均为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例如,甲、乙、丙三人建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财物赔偿企业所欠债款时,尽管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款,但仍有职责用其个人产业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款,当然此刻丙对甲、乙具有产业追索权。有限职责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职责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负无限职责,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款承当偿债职责,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运营管理活动。
(3)彼此署理。合伙企业的运营活动,由合伙人一起决议,合伙人有履行和监督的权力。合伙人能够推举担任人。合伙担任人和其他人员的运营活动,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民事职责。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作的经济行为对一切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而,合伙人之间较易发作胶葛。
(4)产业共有。合伙人投入的产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运用,不经其他合伙人赞同,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产业移为他用。只供给劳务,不供给本钱的合伙人仅有权同享一部分赢利,而无权同享合伙产业。
(5)利益同享。合伙企业在生产运营活动中所获得、堆集的产业,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本则亦由合伙人一起承当。损益分配的份额,应在合伙协议中清晰规则;未经规则的可按合伙人出资份额分摊,或均匀分摊。以劳务抵作本钱的合伙人,除还有规则者外,一般不分摊丢失。
综上所述,经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览,咱们了解到一般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一般法人组成,没有上限;而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但不超越50人的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可是其间一般合伙人至少有1人。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能够直接来电咨询一下咱们听讼网的在线律师,由专业律师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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