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独立原则的重新审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5:30一、裁定协议独立准则的法理含义及内在
裁定协议的独立性(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又称为裁定协议的“别离性”(Severabiity)或“自治性”(Autonomy)。该准则的底子精力以为:合同中的裁定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裁定条款尽管附归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了两项别离或独立的契约。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用性不受主合同有用性的影响。即便合同无效,裁定条款依然有用。[1]Schwebel法官关于该准则作了较为形象和精确的诠释,这一结论被许多世界商事裁定论著及文章所引证:“当事人之间签定一项包括裁定条款的协议时,他们之间形成了两项而不是一项协议,其间,裁定协议在其主合同自始无效或失效时仍坚持其效能。”[2] 依据这一“自治”概念,裁定条款不受主合同命运的影响,不管主合同无效、停止或底子不存在。更有学者乃至提出“彻底自治”(full autonomy)的概念。[3]
众所周知,裁定协议独立准则的发生、建立及得到世界商事裁定界的遍及承受有一适当长的前史进程。传统观念以为:裁定条款是与主合同不行别离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天经地义也归于无效。遇有当事人对主合同的有用性问题提出异议,只需当事人仍企图以裁定方法处理争议,则首要应有法院对合同的效能及裁定条款的效能作出决议。裁定庭无法从一个真空(Vacuum)中获得合法资历来对合同效能、裁定庭的统辖权致使案子的青红皂白问题说三道四。[4]
但是,跟着世界商事裁定的开展,上述传统观念已越来越暴露出其坏处,因为它将裁定庭有权审理合同有用性争议的可能性扫除在外。假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提请裁定时建议合同无效,此种情况下,裁定庭便只能在法院对该合同有用性予以承认的情况下,开端裁定程序,明显,裁定准则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底。由此可见,裁定协议独立准则的建立关于裁定准则的保护及裁定的开展具有活跃的法理含义。特别是,裁定协议独立准则为“统辖权/统辖权”准则的建立供给了法理根底。
裁定协议独立准则与“统辖权/统辖权”准则(自裁统辖准则)是密切联系的两项世界商事裁定的底子准则。[5] “统辖权/统辖权” 准则(Kompetenz-Kompetenz Doctrine, Doctrine of Competence/competence)开始起源于德国,是指裁定庭有权就其本身的统辖权作出决议[6]。裁定协议独立准则规则了裁定条款的自治,而“统辖权/统辖权”准则则是规则裁定员有权决议其本身的统辖权。裁定协议独立准则为裁定员对有关争议行使统辖权决议主合同及裁定协议有用性问题发明了条件,可以说“统辖权/统辖权”准则是裁定协议独立准则的必然结果。[7] 并且,裁定条款独立也减轻了裁定庭自裁统辖的审理担负。因为裁定条款是独立的,裁定庭在确认裁定协议是否存在及其有用性时,只需查明和检查裁定协议的有关内容,不一定去检查整个合同,更不必确认整个合同的效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