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立信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保险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1:29
「当事人称号」原告(上诉人):我国人民稳妥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立信世界货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一审诉辩建议」原告我国人民稳妥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下称常州人保)诉称:1999年7月,被告承受常州市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常州外贸)托付,将一批货品运往国外,并出具了清洁提单。该批货品由原告承保海运全部险。货到目的港后,经查验发现遭到污染。原告根据稳妥单向收货人赔付了货品丢失和查验费,获得了权益转让书,并向被告求偿,但被告拒不付款。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丢失29453.68美元及利息,并承当本案诉讼费。被告立信世界货运有限公司(下称立信公司)辩称:本案承运人为WPC公司,立信公司仅是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原告无权向被告建议权力。涉案货品已于1999年9月10日交给收货人,但到11月15日才进行查验,时刻长达两个多月,被告不供认该查验陈述的定论,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提单、稳妥单、发票、装箱单、查验陈述等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现实」1999年7月9日,常州外贸向常州人保投保一批出口货品的海运全部险。常州人保承受投保,并开具了金额为77770美元的保单。1999年7月13日,立信公司为该批货品出具了一份提单,昂首为WORLD PACIFIC CONTAINER LINE LTD, (以下简称“WPC公司”)。立信公司在签单时,注明“AS AGENT FOR THE WPC CONSOLIDATORS INC”。货品于1999年8月8日抵达国外目的港,9月10日送交收货人。收货人发现货品污损,即与WPC公司联络,并于11月15日恳求查验。查验公司于2000年3月8日出具查验陈述,确定根据发票价值的总丢失金额为25373.30美元。常州人保以上述金额的110%及有关事端查询费合计29453.68美元作为索赔数额,要求立信公司予以赔付。「一审法院判定主文」驳回原告我国人民稳妥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对被告立信世界货运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当事人二审诉辩建议」常州人保上诉称:立信公司在我国境内仅设有办事处,依法不具有经营权,故无权签发世界集装箱海运提单;涉案提单未经我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挂号,不能在我国境内用于从事世界集装箱海运事务;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本案承运人,立信公司应当承当涉案货损的补偿职责。上诉人恳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撑其诉请。被上诉人立信公司辩称,涉案承运人已实践交给货品。货品损坏与被上诉人在我国境内是否有权签发提单,以及提单是否经挂号无关。被上诉人在提单中已明示其系签单代理人,并且上诉人承受提单后也没有提出异议。上诉人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定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评述」本案系海上货品运送合同代位求偿胶葛。货品发生了稳妥事端,稳妥人按稳妥合同作出赔付,并获得权益转让书后,能够依法向职责方进行代位求偿。本案原告从被稳妥人处获得了根据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对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但是,在其据以申述的提单上,已清晰载明承运人是WPC公司,立信公司仅是WPC公司的签单代理人,故立信公司不该承当承运人的职责。本案运送合同已实践实行,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了货品。应向承运人即WPC公司追索货品丢失。原告无根据证明被告是承运人,其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立信公司承当承运人的职责,于法无据。此外,原告提出立信公司在我国境内仅设有办事处,不具有签发海运提单的资历,以及涉案提单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挂号等理由与涉案货损无必定因果关系,故其要求立信公司承当货损职责的根据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