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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0:31

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我国建设银行佛山市某支行产业稳妥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负责人蒋丹,司理。
诉讼代理人吴志礼,男,1971年2月17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园21座304房。
诉讼代理人李记华,北京市战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我国建设银行佛山市禅建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22号。
负责人梁伟彬,行长。
诉讼代理人谭伟平、余军,均系广东嫡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支公司”)因确保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7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同年2月18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李记华、吴志礼,被上诉人我国建设银行佛山市禅建支行(以下简称“禅建支行”)的诉讼代理人谭伟平、余军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查明:2003年8月20日,禅建支行向原审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佛山支公司向其连带补偿告贷丢失本金22元及利息3795.63元(暂计至 2003年4月9日),律师费22380元,并承当案子的诉讼费用。禅建支行供给了2002年9月6日其直属上级单位我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与佛山支公司签定的《分期付款购车履约确保稳妥协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002年11月18日“黄鹏”与佛山市支公司签定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确保稳妥》和《机动车辆稳妥》、“黄鹏”与禅建支行签定的《轿车消费告贷及担保合同》作为支撑其诉称的首要依据。佛山支公司辩称,黄鹏并没有与本案诉讼当事人两边签定所谓的《轿车消费告贷告贷合同》和《确保稳妥合同》,该两份合同是其他告贷欺诈犯罪嫌疑人假充黄鹏签定的,实在的黄鹏并不知情,更不是黄鹏的实在意思表明,该两份合同缺少有用合同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不但是无效合同,并且是不合法合同,本案触及刑事犯罪,应当间断审理。佛山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请求,一审法院并未就其书面请求作出决定,而以佛山支公司对禅建支行申述的现实没有贰言为由,确认了禅建支行申述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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