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认定逃逸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3:48
交通肇过后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规则:“交通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确定“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现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至项规则的景象均是现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景象,“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剧情节,假如行为人自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剧处分了。
2、行为人有必要明知发作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假如行为人不知道发作交通肇事而持续行进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剧处分。知或许不知不该单凭当事人的陈说,而应结合现场详细状况,磕碰部位、力度等归纳考量。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剧处分情节,便是由于行为人在明知道发作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了事故现场,底子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状况,片面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故后,假如不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驭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确定为“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如王某交通肇事案,案子发作后,王某当即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并在这以后伴随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车到了医院,为受害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在案发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以为王某不具有躲避法令追查的片面意图,没有对王某适用“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的加剧处分情节。
相关法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