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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刑事判决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8:02
假如行为人犯稀有罪的,在判定的时分,应当数罪并罚,假如数罪并罚刑期超越三十五年的,兼并履行不得超越二十五年。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数罪并罚刑事判定书范本的内容,期望对您有用。
数罪并罚刑事判定书
刑事判定书
(2008)沪铁中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包志忠。
辩解人沈翼敏、夏利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沪检铁分刑诉[2008]6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包志忠犯挪用公款罪、纳贿罪、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于2008年3 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检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使检察员聂文峰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解人沈翼敏、夏利群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辩解人请求调查核实依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2次延期审理,于2008年5月 30日康复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申述指控:
一、2000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包志忠运用担任我国铁路通讯信号上海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司理的职务便当,未经公司领导班子团体抉择,先后二次个人抉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各2,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给上海都利实业公司用于运营活动。过后收取该公司司理汤正华给予的 25万元。
二、2001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包志忠运用职务便当,先后四次收受别人算计价值330,580元的资产,并为别人获取利益。详细现实如下:
1、2001年,被告人包志忠经过部属刘波收受事务单位香港信衍买卖公司总司理赵力送给的15万元。
2、2002年头和2003年头,被告人包志忠先后二次收受部属单位司理钟汉辉送给的3万元和6万元。
3、2003年末,被告人包志忠收受部属单位司理张惠中送给的1万元。
4、2004年头,被告人包志忠收受事务单位山东格力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司理刘济源送给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价值80,580元。
三、2002年1月至2003年末,被告人包志忠在担任国有公司上海工程公司司理期间,运用职务之便以别人公司的名义,自己出资12万元收买上海工程公司参股的上海高创交通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公司)75%的股份,运用该公司运营与上海工程公司同类的运营。过后,被告人包志忠获取不合法利益计 2,579,572元。
2007年5月23日,被告人包志忠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经查验现实。公诉机关从被告人包志忠处扣押欧米茄金表一块和277.8万元。为指控上述现实,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依据、审计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依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包志忠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屡次不合法收受相关事务单位人员和本单位部属员工送予的资产,数额达58 万余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纳贿罪。包志忠个人抉择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公款4,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盈余活动,从中获取个人利益,情节严峻,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身为国有公司司理,运用职务便当,自己运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运营,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达25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纳贿罪和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包志忠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纳贿和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的违法现实,是自首,可以对其所犯的纳贿罪和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从轻处分。其到案后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经查验现实,具有建功体现,可以对其从轻处分。据此提起公诉,要求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解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首要现实和依据没有贰言,但对申述书指控的罪名和部分情节提出贰言。其详细辩解、辩解理由在判定书现实确定部分予以详细表述。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由上海工程公司供给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各部门岗位职责、包志忠任职告诉、干部履历表、退休告诉等书证证明,包志忠于1996年5月被任命为上海工程公司司理,2004年3月1日退休。上海工程公司是国有企业,依据司理岗位职责,包志忠任职期间具有全面处理该公司的出产运营、对重大事项抉择计划等权利。以上依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包志忠在职期间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志忠有如下纳贿和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的现实:
(一)被告人包志忠运用担任上海工程公司司理的职务便当,未经公司领导班子团体评论,由其个人抉择,以公司名义别离于2000年10月19日和25日将公司资金算计2,000万元,借给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实践借给汤正华任司理的上海都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都利实业公司)用于收买江阴长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长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长电公司)的股份。至2001年12月,都利实业公司将本金和利息200万元悉数偿还上海工程公司。2001年5月22日,被告人包志忠未经团体评论,再次个人抉择将公司资金2,000万元借给由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都利实业公司,进行粮油买卖运营活动。2001年11月,都利实业公司将本金和利息120万元悉数偿还上海工程公司。2001年末至2002年头的某一天,汤正华为感谢被告人包志忠二次告贷,送给包志忠现金25万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汤正华证言证明,其控股的公司有都利粮油、都利实业、良利经贸、常盛进出口、诚志出资、都利出资、利市网络等公司,这些公司是几个牌子一套班子。别的,都利实业公司是归于江苏省江都市粮食局直属的全民性质公司,现已刊出,其告贷时是该公司的司理。其于2000年10月经过包志忠向上海工程公司告贷2,000万元用于购买长电股份。又于2001年5月经过包志忠向上海工程公司告贷2,000万元用于粮食买卖。二次告贷,其按照包志忠的要求向工程公司付出了较高的利息。汤还证明,应包志忠的要求,都利实业公司是用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告贷或担保告贷的。2001年末至2002初期间,在其办公室出于对包志忠二次借钱的感谢,送给包志忠25万元感谢费,给包志忠25万元与包担任长电公司监事无关。
②证人张晓民、都晓莉(汤正华公司作业人员)证言证明,都利实业公司二次向上海工程公司告贷2,000万元,用于公司商业运营,所告贷项及利息均已偿还上海工程公司。
③证人张慧华(上海工程公司财政司理助理)证言证明,其经手处理的上述二次告贷均为包志忠赞同后借出,金钱出自上海工程公司存放于华夏证券高桥运营部(以下简称高桥运营部)的理财出资款。二笔告贷有3张借单,本金和利息均已回收。
(2)书证
①上海工程公司供给的3张《借单》:第一张借单载明,2000年10月25日,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工程公司告贷2,000万元用于短期出资项目,借期从2000年10月25日至2001年1月25日止,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以1,000万支票做典当。包志忠签字赞同。第二张借单载明,2001年5月22日,上海都利实业公司向上海工程公司告贷人民币2,000万元,该公司以2,000万元支票做典当。包志忠签字赞同。第三张借单载明,2001年5月22日,上海都利实业公司因出资事务需求,向上海工程公司告贷2,000万元,借期从2001年5月23日至2001年11月28日,告贷利息按年利率12%核算,计120万元。都利实业公司以支票做典当。告贷单位都利实业公司,担保单位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包志忠签字赞同。第三张借单是对第二张借单的改变。
②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包志忠将4,000万元出借未经单位班子团体研讨赞同。
③高桥运营部进出账户的明细清单、相关财政凭据、开户资料和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述4,000万元归于上海工程公司存放于高桥运营部的理财资金。
④都利实业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以及进出收据等凭据证明,该公司二次收到上海工程公司告贷算计4,000万元。
⑤华易出资公司、诚志出资公司的财政账、凭据及相关收据背书证明,汤正华以该二个公司名义将2,000万元用于收买长电股份,将2,000万元用于购买我国粮食买卖公司粮食。
⑥都利实业公司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江苏省江都市粮食局《关于赞同上海都利实业公司歇业的批复》、都利实业公司章程证明,都利实业公司是江都市粮食总公司的直属企业,该企业经济性质是全民一切,2003年歇业。上海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出具的资料证明,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
⑦由长电公司供给的《关于包志忠在我公司担任外部监事的阐明》和相关四个附件证明,包志忠曾担任长电公司外部监事,公司不发给其薪酬和奖金,每年仅给其6,000元补贴,因其2003年8月辞去监事职务,故收取了二年补贴。
(3)审计陈述
由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专项审计陈述》证明,上海工程公司出借的4,000万元中,有2,000万元被都利实业公司用于收买长电公司股权,另2,000万元用于粮食买卖。二笔资金及320万元利息均已偿还。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上述两笔告贷未经单位领导班子团体研讨评论,系他自己赞同后借出。为了资金安全其要求汤正华以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告贷或担保,并约好高于银行的告贷利息。包供认过后汤正华给过其25万元,但称汤其时未说是告贷好处费。
包志忠辩解,自己是公司的一把手有权抉择告贷,出借公款给外单位的意图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事前没有与汤正华商量过个人得好处费。汤正华给予的25万元是其担任长电公司监事的酬劳,与告贷无关。
辩解人以为,依据长电公司在网络发布的对外信息,包志忠作为长电公司外部监事每月应得6,000元酬劳,包志忠收取汤正华给予的25万元是其担任监事多年的酬劳而不是纳贿。由于包志忠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运用并没有获取个人利益,所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志忠在本节现实中挪用公款4,000万元,纳贿2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纳贿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针对控辩两边的观念,本院依据现实和依据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包志忠收取的25万元的性质问题。经审理查明,证人汤正华证明,25万元是其感谢包志忠告贷的好处费,该款与包志忠担任长电公司外部监事无关。长电公司出具的书面资料证明,长电公司外部监事每年酬劳为6,000元,且包志忠已收取了二年的酬劳。故包志忠及其辩解人关于25万元是包志忠任长电公司外部监事应得的酬劳的辩解,不契合现实和依据。辩解人向法庭供给的长电公司发布的有关长电公司监事每月6,000元的网络下载资料,内容与长电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资料不符,依据方式不契合法令要求,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以为,汤正华送给包志忠25万元的底子原因是包志忠个人抉择出借公款。包志忠作为国家作业人员,明知自己的职务行为已为别人获取了实践利益,仍不合法收取汤正华给予的巨额现金,这一现实标明包志忠对所收钱款的性质是清晰认知的。包志忠运用职务之便,为别人获取利益,过后收受别人送予的巨额钱款,应依法确定其行为属纳贿。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解人以为25万元不是贿赂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用。
2、关于被告人包志忠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问题。经审理查明,上海工程公司于2000年和2001年二次出借公款给另一国有单位都利实业公司用于运营活动。被告人包志忠作为上海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为单位的利益动用单位资金,其个人的抉择代表了单位的毅力,其出借公款虽未经团体评论抉择,但本案告贷仍归于国有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告贷过程中,两边单位签定了告贷合同,降低了公款出借的危险。本院以为,在二次公款出借过程中,上海工程公司均回收了本金,并实践取得了320万元的告贷利息,公款运用权和单位利益并未遭到实践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则,假如其时的法令不以为被告人所施行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应当适用其时的法令。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则,被告人包志忠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国有单位运用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包志忠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撑。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解人以为包志忠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二)2001年,在山东高速公路信息处理系统工程的洽谈中,经被告人包志忠抉择,赞同上海工程公司付出香港信衍买卖公司技能服务费180万元。该公司总司理赵力依据上海工程公司山东就事处主任刘波(另案处理)的提议,赞同从上海工程公司付出的服务费中扣除20万元,用于刘波所称的其他用处。同年11 月20日,刘波从上海工程公司将160万元支票汇入赵力指定的账户后,又从上海工程公司提取了20万元现金。同年12月7日,刘波依据被告人包志忠供给的身份证号码,将其间的10万元以包志忠的名义存入我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并把存折交给了包志忠。2002年新年前后,被告人包志忠由于回忆过错对刘波提出存折内少5万元,刘波便又送给包志忠现金5万元。
确定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刘波证言证明,2001年,上海工程公司和赵力地点的公司协作承包了山东高速公路信息处理系统工程,按照约好上海工程公司要交给赵力公司咨询费 180万元,赵力赞同在咨询费中留下20万元。其将160万元汇给了赵力的公司,再从上海工程公司财政提了20万元,自己留了10万元,另10万元以包志忠的姓名存入银行,并将存折给了包。过了一段时间,由于包志忠对其称存折里只要5万元,刘怕产生误会引起矛盾就又送包5万元现金。
②证人赵力证言证明,依据洽谈上海工程公司要经过丰博公司走账交给其公司180万元咨询费,由于刘波提出要报销部分金钱,所以其赞同留下20万元。
③证人郭洪强证言(丰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其公司协助上海工程公司和赵力公司实践走账160万元。
④证人张慧华证言证明,其依据包志忠的赞同,让刘波从财政处提取了20万元现金,并称其知道刘波送了10万元给包志忠后又送给包志忠5万元。
(2)书证
①我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银行开户资料以及存取款明细单和凭据证明,2001年12月7日,包志忠名下存入10万元,该款已被包志忠分2次取出。
②上海工程公司供给的与丰博公司签定的咨询合同以及财政付款凭据证明,刘波作为经办人从上海工程公司支领了160万元支票和20万元的现金,其间160万元支票已汇入丰博公司账户。
③由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情况阐明》证明,刘波于1998年8月至2003年2月担任上海工程公司山东就事处主任。
④关于刘波的立案抉择书、拘留证和逮捕证证明,刘波已被另案处理。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在山东高速项目中,刘波打电话对包说赵力要来看包,由于来不了,所以托付刘波买些东西给包。后来刘波在包的存折里存入了10万元交给他,包其时没有看是多少钱。过后,在两人去山东的路上,刘波又提示包从咨询费里现已给过其10万元的事。包回上海后,忘掉现已从存折中提取过5万元,以为刘波只给过5万元,于是就对刘波说,存折里怎样只要5万元?过了几天,在包回家的路上刘波又送给包现金5万元。
被告人包志忠庭审时对本节现实供认不讳。其辩解人以为,包志忠片面上只要纳贿10万元的成心,这今后收取的5万元产生于片面知道过错,主张扣除这5万元。
本院以为,被告人包志忠因回忆过错向刘波讨要5万元的意图是为了分得赃物,其片面上具有收纳贿款的成心,客观上实践收取了15万元贿款并为别人获取了利益。因而,公诉机关指控包志忠纳贿15万元正确,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包志忠的辩解人的定见,本院不予采用。
(三)2002年和2003年年头,上海工程公司工会部属三产公司?上海员工经济技能发展有限公司通讯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分公司)司理钟汉辉为感谢被告人包志忠对其作业支撑,先后二次别离在包志忠的办公室和家中送给包3万元和6万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证人证言
证人钟汉辉证明,上海工程公司工会部属三产与上海市总工会部属的上海员工经济技能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建立通讯分公司,钟是通讯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事务首要依托上海工程公司。市总工会将通讯分公司上缴的税收扣除小部格外,其他予以返还,奖赏给通讯分公司的负责人。2002年和2003年,钟从奖赏款平分二次将9万元现金送给了上海工程公司老总包志忠。由于通讯分公司的首要事务要靠包志忠大力支撑,所以就把这9万元送给他。
(2)书证
①上海员工经济技能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财政资料、付出单和2份《情况阐明》证明,依据该公司2001年和2002年的经运营绩情况,已别离付出通讯分公司年度奖金人民币6万元和19万元,二笔奖金均被通讯分公司司理钟汉辉收取。
②由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情况阐明》证明,钟汉辉系工程公司工会派任通讯分公司的司理。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其二次收受钟汉辉送给的现金算计为9万元,但辩称,其计划还给钟汉辉。其辩解人以为,包志忠收取下级单位的钱款归于违纪问题,可不予确定为纳贿。
本院以为,该起现实发生在包志忠任职期间,其承受的钱款数额近10万元,包志忠作为上级领导收受下级单位负责人所送的数额巨大的现金,其行为严峻侵犯了国家作业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一种常见的运用职务上限制联络的权钱买卖,依法应确定为纳贿行为。包志忠的辩解、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无现实和法令依据,本院不予采用。
(四)2003年3月,上海工程公司将单位资金3,000万元托付山东格力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特公司)进行出资处理,期限一年,两边签定了《托付出资协议书》。2004年2月,格力特公司司理刘济源为感谢被告人包志忠赞同将单位资金托付其公司运作并获利,送给包志忠一块“欧米茄”男式手表,价值80,580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刘济源证言及亲笔证词证明,其经过高桥运营部司理黄建丽联络到上海工程公司,该公司赞同出资3,000万元托付格力特公司协助运作炒股,一年后格力特公司获利几百万元。2004年头,其为了感谢包志忠,个人出资到上海亨得利挂钟公司买了一块“欧米茄”金表送给了包志忠。
②证人张慧华和黄建丽的证言证明,刘济源是经过黄建丽介绍与工程公司联络托付理财一事的。
(2)书证、依据
①格力特公司与上海工程公司签定的《托付出资协议》和相关财政证明证明,上海工程公司将3,000万元资金托付格力特公司出资理财一事经包志忠赞同。
②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在案的“欧米茄”金表及该手表的发票(记账联)、保修单、质保书和刑事拍摄相片证明,案发后从包志忠处已扣押“欧米茄”金表一块,该表系2004年2月7日由亨得利挂钟公司出售,实践出价格为80,580元。
③《关于包志忠解聘至退休期间作业情况的阐明》证明,包志忠于2003年12月11日起不再担任上海工程公司司理,包离职后没有脱离单位,其作业的首要内容是移送作业,包含处理原任司理时未处理事项和协助支撑新任司理展开运营、处理、出产等方面作业。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经单位团体评论,其曾赞同上海工程公司托付格力特公司理财。在2004年2月一次饭后,格力特公司司理刘济源送给其一个礼盒,其回家翻开发现是一块价值很高的手表后,就打电话给刘表明礼物太贵。刘济源坚持要送,其就留下了。包志忠辩称,其与刘济源有私交,刘济源曾为其炒股票,后来股票亏本,刘济源是由于上述原因才送金表的。辩解人以为,刘济源送包志忠金表属朋友之间的正常礼尚来往,不宜确定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上海工程公司经团体评论抉择将单位资金托付格力特公司理财,格力特公司因而取得巨额盈余。在上海工程公司此次托付出资理财抉择计划中,作为公司司理的被告人包志忠起着抉择性效果,格力特公司刘济源出于这一原因而送给包志忠一块金表。当刘济源赠送高价金表时,包志忠片面上应该明知该手表并非一般朋友之间的礼物,而是刘对其抉择托付出资理财的感谢。包志忠关于其与刘济源有私交和托付刘济源炒股亏本的讲法,得不到刘济源证言的印证。因而,包志忠及其辩解人的辩解和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
(五)2002年9月,被告人包志忠在担任上海工程公司司理期间,违背法令规则,对公司隐秘实践情况,运用职务之便,以上海良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利经贸公司)的名义,个人出资12万元收买上海工程公司参股并实践操控处理的高创公司75%的股份。高创公司以上海工程公司分包工程等方式,运营与上海工程公司同类运营,被告人包志忠经过运营高创公司个人实践获取不合法利益计2,579,572元。
证明该节现实的依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汤正华的证言证明,依据包志忠的要求,其以良利经贸公司名义帮包志忠收买高创公司75%股权,资金都是包自己出的,良利经贸公司除了帮助验资外,没有任何运营行为,一切从高创公司转到良利经贸公司和都利粮油公司的资金都被包领走了。
②证人张晓民(良利经贸公司财政)的证言证明,其出头帮包志忠签定了一些股权告知的文件和手续,并证明包志忠经过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等公司实践转出钱款。
③证人神凤敏(高创公司司理)的证言证明,高创公司没有施薪酬质,高创公司股改后,事务运营有3种情况:其一,是以上海工程公司名义承受工程,然后转给高创公司。其二,是上海工程公司直接将工程发给高创公司。其三,是高创公司自己接小工程再发包。神凤敏关于高创公司盈余金钱划拨的陈说与本案收据和司法审计相一致。
④证人吴振威、尤龙英的证言证明,天池信息技能公司实践运营人为包志忠和神凤敏,一切运营情况均与吴、尤二人无关。
⑤证人杜志达的证言证明,包志忠向其借过身份证,其自己未在中信建投徐家汇路运营部开户和存取款,自己与天池信息技能、常盛进出口公司也无任何来往。
(2)书证
①由上海都利粮油有限公司(简称都利粮油公司)供给的《证明》证明,良利经贸公司现已歇业,其财政账册现由都利粮油公司代为保管,良利经贸公司曾受包志忠托付,收买高创公司75%的股权。良利经贸公司仅仅高创公司的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是包志忠。良利经贸公司并不参加高创公司的运营活动,也不承当高创公司的运营效果或亏本。
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天池信息技能公司相关账目以及凭据证明,从高创公司、上海工程公司和项目司理部划入的资金都转账进入良利经贸公司、都利粮油公司、常盛进出口公司和天池信息技能公司的现实。
以上依据经审计证明,高创公司工程款与收进款被转入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天池信息技能公司后被包志忠转出并占有的现实。
②高创公司股份转让改变的相关资料,包含资产评价成果的承认书、改制的请求、股份转让协议、验资陈述、验资证明表和股权转让抉择、上海工程公司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等书证证明,高创公司的股份转让情况,以及高创公司的运营范围与上海工程公司运营范围类似。
③上海工程公司与高创公司间的工程转包合同、结算阐明、山东高速五分部费用猜测、相关事务银行来往凭据证明,股改后高创公司与上海工程公司间存在多份工程合同。此外,高创公司自己还承受了一些零散工程(因对方不需求施薪酬质,故未经过上海工程公司签定合同)。
④上海工程公司、上海工程公司项目司理部(简称项目司理部)与高创公司来往账目、银行账目及相关凭据证明,上海工程公司因工程分包曾付出高创公司260余万元。
⑤高创公司的企业刊出抉择、告诉书、清算陈述证明,高创公司于2003年10月1日起请求刊出,实践于2004年5月31日经核准赞同刊出并经清算。
(3)审计陈述
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司法审计陈述》证明,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包志忠从上海工程公司、高创公司及项目司理部划出资金中,转入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或以杜志达名义共取出2,699,572元。扣除包志忠收买高创公司股份用去12万元,终究确定被告人包志忠不合法获利为 2,579,572元。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其时高创公司的其他三个股东退股,又没有其他单位乐意承受,其考虑到自己要退休了需求有份作业,于是以良利经贸公司名义用12万元收买高创公司的75%股权。尔后,高创公司由神凤敏在处理。供认经过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天池信息技能等公司转账后,个人实践所得约260多万元。关于审计成果没有定见,经当庭辨认其供认一切收据上署名“杜志达”的签名均是其冒签的。
包志忠辩解其没有亲身运营高创公司,也没有运用职权为高创公司投机,而是按照股权分得上述钱款。辩解人以为,按照公司法包志忠不是高创公司法令意义上的股东,其自己也没有实践运营,确定包志忠构成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值得商讨。
本院以为,高创公司原由上海工程公司建议建立并参股实践操控处理,该公司首要事务依附于上海工程公司。被告人包志忠作为国有公司司理,明知自己不得运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事务,但其出于私心经过良利经贸公司用12万元购买了高创公司75%的股权。被告人包志忠购买高创公司股权的意图,是为了运用该公司运营与上海工程公司同类事务进行盈余,客观上其运用高创公司个人实践不合法获利达257万余元,其行为具有显着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刑事处分性。所以,被告人包志忠的行为契合构成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根本现实清楚、根本依据确凿,本院予以承认。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解人以为包志忠没有运用职权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的辩解、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用。
2007年5月23日,被告人包志忠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照实告知了申述指控的首要违法现实。归案后,其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经查验现实,并已向公诉机关退出赃物277.8万元和涉案的“欧米茄”男式金表一块。
证明以上现实的依据有:公诉机关出具的《情况阐明》、《移送扣押款物清单》、《银行收款凭据》、《进账单》等。还有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包志忠天然情况。
以上表述的全案依据,均经法庭出示和质证,控辩两边均无贰言,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包志忠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收受的资产价值达人民币5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一起,其还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运营,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达人民币2,579,5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被告人包志忠一起构成两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包志忠自动投案今后,自动告知了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予以减轻处分。其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经查验现实,具有建功体现,且已退出了大部分赃物,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予以从轻处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包志忠犯纳贿罪、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指控建立,本院予以支撑。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志忠犯挪用公款罪和指控被告人包志忠收受张惠中1万元贿赂定见不妥,现实不清、依据缺乏,本院均不予支撑。被告人包志忠及辩解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解、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为保护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护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处理次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包志忠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十万元;犯不合法运营同类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抉择履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定收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人民币二百七十七万八千元、赃物“欧米茄”金表一块予以没收,缺乏部分人民币二十九万一千五百七十二元持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毅
署理审判员 王凯庆
署理审判员 程亭亭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柏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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