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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房换土地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21:49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1-07-20收效日期:2001-07-20发布部分: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流[2001]255号浦东新区税务局:你局《关于以房换土地征收营业税规则溯及力问题的请示》(沪税浦办[2001]16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法令》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则,纳税人有偿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售不动产的应按规则征收营业税。这儿的“有偿”,是指获得钱银、货品或其他经济利益。纳税人以房交换土地,获得的日土地使用权这个经济利益,按规则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4月17日印发《营业税问题回答(之一)》的告诉中,对协作建房中的土地换房产和房产换土地怎么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也进行了回答,清晰对这种行为应征收营业税。这一回答,也是在法令细则的基础上对详细行为的进一步解说,不存在对以房换土地纳税应从何时履行的问题。因为在确认以土地换房和以房换土地的计税根据上存在必定的难度,为了一致纳税方法,适度确保计税根据的平衡性和合理性,市局沪地税一[1996]43号和沪地税一[1997]1号文就以土地换房和以房换土地怎么确认计税根据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清晰。这两个文件仅仅处理以房换土地怎么确认营业额的问题,而不是清晰是否需求纳税,从什么时候纳税的问题。且[96]43号文出台后相应中止履行的[92]981号、[93]259号、[94]63号等几个文件,都不触及以房换土地能够不纳税的问题。相反,在259号文第六点中清晰:“房地产企业以房产串换其他什物的,应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计税根据按商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准后计征”。因而,纳税人以房换土地以及以土地换房的行为,按现行营业税法令和细则及本市弥补定见的规则、从1994年起就应征收营业税,不存在对发生在1996年曾经的这种行为能够不征收营业税或是否具有追溯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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