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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7:19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含提申述讼、权力人建议权力、义务人认诺。权力人建议权力是其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准则制裁怠于行使权力者之本心,因此使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则,可使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权力人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建议权力或许赞同履行义务。
1、提申述讼。申述的性质为权力人建议权力之维护。根据这一性质,应对提申述讼作扩张解说,使其不只包含权力人向法院申述的行为,并且包含权力人具有相同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维护权力的恳求,向法院恳求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款等。但权力人申述后又自行撤诉,或因申述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申述讼,因此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止。
2、权力人建议权力。指权力人于诉讼外建议其权力的意思表明,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产业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能并无二致。
权力人建议权力是其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准则制裁怠于行使权力者之本心,因此使诉讼时效中止。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力人作出表明,供认其权力的存在,乐意履行义务。这种表明使当事人世的权力义务联系重新得到确认,使诉讼时效失掉适用理由,因此使时效中止。义务人对权力人的认诺表明,能够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临权力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告诉、恳求延期给付、供给担保、付出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款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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