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判断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3:17
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有必要是什么呢,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有必要要具有怎样的条件呢,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有什么责任呢,行政不作为的判别规范详细是怎么样的呢。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的建立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有必要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有必要具有四个条件:其一有必要享有行政权力;其二有必要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有必要能够承当因为施行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有必要是安排,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责任。行政不作为责任应契合以下条件:其一,有必要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相关的行政为责任,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责任。其二,有必要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清晰、详细规则的作为责任而非道义上的要求。
3、行政主体有实行行政责任的可能性。尽管行政主体负有行政责任,可是因为客观条件的束缚、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为非片面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实行行政责任,便不能确定为行政不作为。只需在行政主体具有实行责任的可能性,而因为成心或过错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干构成行政不作为。
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实行行政责任的现实。行政主体不实行行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求取得维护的景象后,底子没有发动行政程序,归于彻底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方式是行政主体尽管发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悉数完结行政程序,归于不彻底的行政不作为,也能够说延迟实行责任。行政主体为必定行为的时刻,少部分法令法规已作出规则,包含《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令法规未作出规则。尽管《行政复议法》没有对行政作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为的老练期限作出清晰规则,可是相关司法解说作了规则。因为法令并未规则行政不作为案子必经复议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是先复议仍是直接申述,任由当事人挑选。为了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确定行政不作为的老练期限规范共同,修订或解说行政复议法时,有必要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的相关规则相和谐,规则行政不作为的老练期限以60日为准则,以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为弥补,以情况紧急的不受束缚为破例。
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因为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实行其行政责任,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确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定违法,从理论上讲底子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定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维护的法益的一种抛弃,必定会形成必定的损害结果,因而,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
2、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责任的抛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实行责任的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片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抛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实行或延迟实行所承当的行政责任。
3、程序性。判别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仍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只需行政主体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归于法令意义上的活跃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4、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令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请求行政复议或申述,又不主动实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自身不具有清晰设定责任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实行责任的束缚,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能。
关于你提出的“行政不作为的判别规范”问题,行政不作为的特征有违法性,消极性,程序性,非强制性,行政不作为带来的损害是十分巨大的,这样对大众来说失去了相等,公证的准则。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的建立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构成要件:
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有必要是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有必要具有四个条件:其一有必要享有行政权力;其二有必要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有必要能够承当因为施行行政活动而发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有必要是安排,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责任。行政不作为责任应契合以下条件:其一,有必要是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相关的行政为责任,而非其他性质的作为责任。其二,有必要是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清晰、详细规则的作为责任而非道义上的要求。
3、行政主体有实行行政责任的可能性。尽管行政主体负有行政责任,可是因为客观条件的束缚、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为非片面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实行行政责任,便不能确定为行政不作为。只需在行政主体具有实行责任的可能性,而因为成心或过错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干构成行政不作为。
4、行政主体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实行行政责任的现实。行政主体不实行行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主体在接到相对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求取得维护的景象后,底子没有发动行政程序,归于彻底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方式是行政主体尽管发动了行政程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悉数完结行政程序,归于不彻底的行政不作为,也能够说延迟实行责任。行政主体为必定行为的时刻,少部分法令法规已作出规则,包含《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令法规未作出规则。尽管《行政复议法》没有对行政作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为的老练期限作出清晰规则,可是相关司法解说作了规则。因为法令并未规则行政不作为案子必经复议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是先复议仍是直接申述,任由当事人挑选。为了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确定行政不作为的老练期限规范共同,修订或解说行政复议法时,有必要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的相关规则相和谐,规则行政不作为的老练期限以60日为准则,以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为弥补,以情况紧急的不受束缚为破例。
行政不作为的特征
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因为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实行其行政责任,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确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定违法,从理论上讲底子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定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维护的法益的一种抛弃,必定会形成必定的损害结果,因而,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
2、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责任的抛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实行责任的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片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抛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实行或延迟实行所承当的行政责任。
3、程序性。判别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仍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只需行政主体发动并完结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归于法令意义上的活跃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4、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令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请求行政复议或申述,又不主动实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自身不具有清晰设定责任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实行责任的束缚,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能。
关于你提出的“行政不作为的判别规范”问题,行政不作为的特征有违法性,消极性,程序性,非强制性,行政不作为带来的损害是十分巨大的,这样对大众来说失去了相等,公证的准则。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