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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给上级机关的管辖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0:14
我国一些行政机关是具有履行权的,例如工商办理部分就能够对违背工商办理法令法规的企业进行处分,药监办理部分能够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背法令法夫的行为进行处分,那么下级行政机关移交案子给上级机关的统辖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下级行政机关移交案子给上级机关的统辖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二、行政统辖的规则
行政统辖权怎么确认更多的是依据人们对行政事务的片面知道。为了避免人的这种片面知道发作误差,咱们有必要为行政统辖权的建立和分配供给法令根底,以保证行政统辖权在法令化过程中的正当性。在我国,行政统辖权的内容包含:
(一)等级统辖
等级统辖是指行政主体体系中确认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初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行政主体依据行政区域的区分,一般分设为四级,即中心、省、市和县。关于这四级行政主体的等级统辖怎么确认,我国法令、法规和规章往往只需准则的规则,如《行政处分法》第20条规则:“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办理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从这些规则看,只需归于其权限范围内,从中心到当地各级行政机关好像关于某一的行政事务都具有统辖权。
(二)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是指行政主体体系中确认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初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统辖区域,可是,在其统辖的行政区域内,因为行政事务的冗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统辖权会呈现穿插、堆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办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这种行政统辖权的穿插、堆叠现象能够说是建立行政事务地域统辖权的实际根底。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统辖权,科学地区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统辖权适当必要。
(三)特别统辖
特别统辖是等级统辖权和地域统辖权的一种破例。在行政实践中,如咱们严厉遵从等级统辖权和地域统辖权的准则建立行政统辖权,有时无法处理行政统辖权中所呈现的特别问题。所以,有必要在等级统辖和地域统辖之外创设一种特别统辖权,以补偿行政统辖准则的缺点。
三、行政统辖贰言提出的条件
统辖权贰言,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力,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正确确认对案子的统辖权。统辖权贰言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主体
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就统辖问题向法院提出定见,也不得以此为托言不参与诉讼。提出贰言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申述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统辖权提出贰言;当然,在发作移交统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交法院提出统辖权贰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其在诉讼中居于辅佐一方当事人的位置而不具有贰言权。
时刻
统辖权贰言的时刻,必须在法院受理案子之后,并且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不然贰言无效。超越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贰言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答应。
在案子中理过程中,呈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子当事人,他们的统辖贰言权不受“提交辩论状期间”的约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原告能够口头申述,被告因未收到申述状,不能书写辩论状,因而统辖贰言不受辩论期间的约束。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因不存在争议的两边,所以,不存在“提交辩论状期间”,统辖权贰言也不受约束。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决其承当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统辖权有贰言,在二审期间能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则对统辖权提出贰言,这种贰言不应受“提交辩论状期间”的约束。
方式
诉讼统辖贰言应当采纳书面方式。但口头方式亦应答应。贰言书既能够随辩论状同时提出,也可独自书写。
提出
统辖权贰言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曾经,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统辖权提出的贰言,就对该案是否有统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决。
关于满意上述方式要件的统辖权贰言,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本质检查。经检查以为贰言建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检查确定贰言不建立的,则裁决驳回。在检查决议作出前,应中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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