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是否具有生命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9:28
一、死刑犯是否具有生命权
死刑犯是依照刑法被掠夺了生命权的人,何谈死刑犯的生命权?但是浙江省鹿城看守所花重金抢救一名被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社会上所引发的争辩却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死刑犯是否具有生命权?持否定观念的人以为:在我国,不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仍是“小惩大诫,看病救人”的刑事方针,都是针对或许经过刑事处分改造的违法犯罪分子,而关于一个现已被宣判掠夺生命权的死刑犯,任何宽大方针和优待办法对他来说都已丧失了含义,在目前我国还有很多人由于无钱看病而接近窘境的情况下,国家投入很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抢救其生命,似乎是在糟蹋纳税人的金钱。而且,被抢救过来的死刑犯还将面临死刑,这对死刑犯来说是十分残暴的。持附和观念的人以为:鹿城看守所的做法表现了人道性,死刑犯只需没被实行死刑之前,他就具有生命权,在其生有沉痾的情况下,看守所就有抢救的法令义务,这也表现了我国宪法对公民生命权的维护。
死刑犯究竟应不应该具有生命权?对这个问题,可从两个视点来剖析。
榜首,死刑犯在未被依法实行死刑前应具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力,是享有其他权力的根底,而且生命权生而平等,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身份等而有所不同,更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在未被法令掠夺之前,均应平等地受法令维护,死刑犯这一身份决不能构成生命的等级、轻重。死刑犯之死,是为其罪,而不为其病,所以只需法令还没有终究判处并实行死刑,罪犯就有生计的权力,这是法令精力实质的表现。一起司法机关依法保证罪犯的生命健康权也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法令赋予司法机关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则:“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死刑的指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给实行。”
第112条规则:“指挥实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给实行人员实行死刑。在实行前,假如发现或许有过错,应当暂停实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对死刑规则了严厉的实行程序。死刑的实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实行中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将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所确认的惩罚等内容付诸实施的一种法定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实行死刑,既是严厉执法的一种表现,也是为了完成法令的庄严与意图,因而司法机关依法保证罪犯的生命健康权而不是任其病死并终究将其交给实行,不仅是实行法令赋予的责任,也是为了完成法令的庄严与意图。
死刑犯是依照刑法被掠夺了生命权的人,何谈死刑犯的生命权?但是浙江省鹿城看守所花重金抢救一名被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社会上所引发的争辩却提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死刑犯是否具有生命权?持否定观念的人以为:在我国,不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仍是“小惩大诫,看病救人”的刑事方针,都是针对或许经过刑事处分改造的违法犯罪分子,而关于一个现已被宣判掠夺生命权的死刑犯,任何宽大方针和优待办法对他来说都已丧失了含义,在目前我国还有很多人由于无钱看病而接近窘境的情况下,国家投入很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抢救其生命,似乎是在糟蹋纳税人的金钱。而且,被抢救过来的死刑犯还将面临死刑,这对死刑犯来说是十分残暴的。持附和观念的人以为:鹿城看守所的做法表现了人道性,死刑犯只需没被实行死刑之前,他就具有生命权,在其生有沉痾的情况下,看守所就有抢救的法令义务,这也表现了我国宪法对公民生命权的维护。
死刑犯究竟应不应该具有生命权?对这个问题,可从两个视点来剖析。
榜首,死刑犯在未被依法实行死刑前应具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力,是享有其他权力的根底,而且生命权生而平等,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身份等而有所不同,更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在未被法令掠夺之前,均应平等地受法令维护,死刑犯这一身份决不能构成生命的等级、轻重。死刑犯之死,是为其罪,而不为其病,所以只需法令还没有终究判处并实行死刑,罪犯就有生计的权力,这是法令精力实质的表现。一起司法机关依法保证罪犯的生命健康权也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法令赋予司法机关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则:“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死刑的指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给实行。”
第112条规则:“指挥实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给实行人员实行死刑。在实行前,假如发现或许有过错,应当暂停实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对死刑规则了严厉的实行程序。死刑的实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实行中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将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所确认的惩罚等内容付诸实施的一种法定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程序实行死刑,既是严厉执法的一种表现,也是为了完成法令的庄严与意图,因而司法机关依法保证罪犯的生命健康权而不是任其病死并终究将其交给实行,不仅是实行法令赋予的责任,也是为了完成法令的庄严与意图。